1.规范:《高规》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2.概况:若一个高层住宅地下室总面积为600平方米,是由若干小储藏室组合而成,且每个储藏室面积均小于50平方米,内走道长度不超20米。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概况:若一个高层住宅地下室总面积为600平方米,是由若干小储藏室组合而成,且每个储藏室面积均小于50平方米,内走道长度不超20米。
3.问题:(1) 地下储藏室是否需要做机械排烟?个人认为应做,理由是“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地下室因其储物种类的不确定性,应从严要求认为是:可燃物较多),当否?请各位指导;
(2) 倘若设机械排烟设施,每个小储藏室房间面积均不超50平,是否需要排烟?貌似规范有些自相矛盾(单个房间不超50,但总面积超200)。若每小间也要排烟,排烟口如何设置?是仅在走廊设,还是要引到各间?(有种说法是仅在走廊设排烟风管及排烟口)。
(3) 倘若设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量如何计算?排烟量按其中最大一个储藏室面积加与走量面积之和X60m3/h计算排烟量,仅在走廊内设排烟口,这种算法及做法是否有问题?请高手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