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icaibian 于 2014-11-24 11:08 编辑 感觉事故排风排风口的要求有点儿苛刻,实际设计时建筑很难满足要求。特别是民规条文说明6.3.9中的规定: 除规范中要求外,排风口的高度应高于周边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面3m以上。这个在好多建筑中如果做出屋面3m以上,那个效果就像一个烟囱一样伸出来,很丑,建筑一般不可能给做,并且实际中也很少见到这种伸出屋面3m的风井。
感觉事故排风排风口的要求有点儿苛刻,实际设计时建筑很难满足要求。特别是民规条文说明6.3.9中的规定:
除规范中要求外,排风口的高度应高于周边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面3m以上。
这个在好多建筑中如果做出屋面3m以上,那个效果就像一个烟囱一样伸出来,很丑,建筑一般不可能给做,并且实际中也很少见到这种伸出屋面3m的风井。
不知道设计中无法满足此条要求会怎么样啊,会不会审图不给过啊,请大神们指点下啊
第二个问题是,事故排风口与机械送风口水平距离不小于20m,如果上下布置,高度差不宜小于6m。这里的上下布置,如果是不知在建筑的两侧,风口呈反向布置也必须要高出6m么??如下图:
感觉20m,6m的要求很多时候也很难满足。并且规范上用的是“不宜小于6m”,如果不能满足的话,应该也不会后果太严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