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5-2003(2009年版)3.2.4B、3.2.4C正文理解想来没有问题,对设计者来说也是比较清楚明了的,但是看看解释性条文就有点前后矛盾的感觉。3.2.4B 本条文明确了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本条文空气间隙仍以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来控制。对于管径小于25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不能小于25mm;对于管径在25mm~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等于管径;管径大于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可取150mm,这是经过测算的,当进水管径为350mm时,喇叭口上的溢流水深约为149mm。而建筑给水水池(箱)进水管管径大于200mm者已少见。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采用淹没出流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进水的噪声,但如果进水管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会产生虹吸回流。如在进水管顶安装真空破坏器。
3.2.4B 本条文明确了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本条文空气间隙仍以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来控制。对于管径小于25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不能小于25mm;对于管径在25mm~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等于管径;管径大于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可取150mm,这是经过测算的,当进水管径为350mm时,喇叭口上的溢流水深约为149mm。而建筑给水水池(箱)进水管管径大于200mm者已少见。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采用淹没出流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进水的噪声,但如果进水管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会产生虹吸回流。如在进水管顶安装真空破坏器。
3.2.4C 本条文明确了消防水、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贮存消防用水的贮水池(箱)内贮水的水质虽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但与本规范第3.2.4A条中“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内的“液体”或“杂质”是有区别的,同时消防水池补水管的管径较大,因此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高度控制在不小于150mm。
前后关于“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高度”问题明显矛盾。对于生活饮用水箱说“对于管径小于25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不能小于25mm;对于管径在25mm~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等于管径;管径大于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可取150mm,这是经过测算的,当进水管径为350mm时,喇叭口上的溢流水深约为149mm。”而对于消防水箱却说“消防水池补水管的管径较大,因此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高度控制在不小于150mm。”本人遇到一些审图人,对于这样个黑色字体,大家一直认为是强制性条文,只要是消防水箱,不管进水管多大,都应执行大于150mm的要求,但是个人觉得,不管是消防水箱还是生活饮用水箱,本质都是市政过来的水,为什么在生活饮用水箱里出现“对于管径小于25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不能小于25mm;对于管径在25mm~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等于管径;管径大于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可取150mm,这是经过测算的,当进水管径为350mm时,喇叭口上的溢流水深约为149mm。”这样测算性结果,而在消防水箱里却不遵从这一测算结果。而且从条文解释来看,消防水箱只是因为说“消防水池补水管的管径较大”所以才有这么一个要求,问题的关键是对于消防水箱,多大的补水管才算大,是否大于150的补水管才执行这一要求呢?150以下管子算不算大?要不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