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条的注1,针对某些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进行补充说明,原条文如下: 如上所示,“注1”实际包含了4段内容: 其① 对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要求做了明确,属于对乙类厂房的严格要求,但又有别于3.4.2条对甲类厂房的强条要求; 其② 是对“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条的注1,针对某些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进行补充说明,原条文如下:
如上所示,“注1”实际包含了4段内容:
其① 对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要求做了明确,属于对乙类厂房的严格要求,但又有别于3.4.2条对甲类厂房的强条要求;
其② 是对“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对比“表3.4.1”,这个属放宽的;
其③ 是对“丙、丁、戊类厂房”与“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进行明确,也属于放宽性质;
其④ 各类别厂房“相邻布置”应执行的标准。
按② 的要求,“单、多层戊类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依据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其最小间距可为6m,见“表5.2.2”。
如两座建筑物能满足规范第3.4.1条注2、第5.2.2条注2的要求,其防火间距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条的“条文说明”,原文如下:
“条文说明.3.4.1”中的第(2)点,也应分段阅读,其中标注的①对应上文针对规范3.4.1条注1解读中的②,标注的②对应规范条文解读中的③。
个人认知有限,是否如此解读,还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