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4.1.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 I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 Ⅱ、Ⅲ、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2.1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4.1.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 I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Ⅱ、Ⅲ、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1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h 的承重构件上。防火隔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 450m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 500mm。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屋盖的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100mm。
2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防火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1.6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
**5.1.7 当停车数量超过 300 辆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0m?时,应设防火墙隔开,各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应设置防火门。**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6.0.4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超过 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当设两个汽车疏散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2 每个防火分区内,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其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3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 60m。
**6.0.5 Ⅲ、Ⅳ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小于等于 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当设置两个汽车疏散出口时,可设置 1 个人员安全出口。**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 60m。**
**6.0.7 当楼梯间与疏散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6.0.8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0.9 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坡道两侧不具备设置防火墙条件时,坡道出入口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 的规定;当其设置在防火墙位置时,防火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
**7.1.2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不宜设在汽车坡道的两侧。**
**7.2.3 高层汽车库的汽车坡道两侧应设防火墙。**
**7.2.4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且防火墙、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的规定。**
**7.2.5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 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 1m,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
**7.2.6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 的窗间墙。**
**7.2.7 汽车库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 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 60m。**
**7.2.8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 60m。**
**7.2.9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2.10 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坡道两侧不具备设置防火墙条件时,坡道出入口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 的规定;当其设置在防火墙位置时,防火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
**8.2.1 汽车库、修车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敞开式汽车库、停车数超过 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
2 复式汽车库;
3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4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8.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8.2.3 汽车库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 应急照明灯具,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90min。**
**8.2.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的规定。**
**8.2.5 汽车库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部位的照度不应小于 0.5lx;
2 主要通道的照度不应小于 1.0lx;
3 楼梯间内的照度不应小于 5.0lx。
**9.0.1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0.2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超过 3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宜设置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9.0.3 停车数量不超过 50 辆的地下汽车库,可采用干式系统。**
**9.0.4 汽车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为 68℃。**
**9.0.5 汽车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和末端试水阀。**
**9.0.6 汽车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9.0.7 汽车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连续供水。**
**9.0.8 汽车库内设置的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的规定。**
**9.0.9 汽车库内设置的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的规定。**
**9.0.10 汽车库内设置的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应设置雨淋阀组、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表、流量计、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和末端试水阀。**
**9.0.11 汽车库内设置的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的规定。**
**9.0.12 汽车库内设置的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的规定。**
**9.0.13 汽车库内设置的干粉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 的规定。**
**9.0.14 汽车库内设置的 IG541 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的规定。**
**9.0.15 汽车库内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的规定。**
**9.0.16 汽车库内设置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的规定。**
**9.0.17 汽车库内设置的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的规定。**
**9.0.18 汽车库内设置的灭火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规定。**
**9.0.19 汽车库内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