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机械通风工程 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4.4.1条 设置机械通风的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中要求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时,室内应保持正压;室内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有可能污染相邻房间时,室内应保持负正。 第4.4.2条 设置集中采用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应考虑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的可能性。当自然补风达不到室内卫生条件、生产要求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知识点:机械通风工程
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4.4.1条 设置机械通风的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中要求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时,室内应保持正压;室内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有可能污染相邻房间时,室内应保持负正。
第4.4.2条 设置集中采用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应考虑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的可能性。当自然补风达不到室内卫生条件、生产要求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注:(1)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条件许可时,可不用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2)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宜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
补偿消除余热、余温的全面排风的耗热能量时,可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第4.4.3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温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
全面排风,宜送至作业地带;
二、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生产厂房及建筑物,当从下
部地带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地带;
三、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面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
作地点送风。
第4.4.4条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
注:进风口处室外空气的有害物含量,不应大于室内作业地带最高容许深度的30%。
二、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三、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当布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低于1m;
四、降温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
第4.4.5条 设置局部排风罩时、应尽量采用密闭罩,当不能采用密闭罩时,根据生产条件和技术经济比较,可分别采用伞形罩、侧吸罩、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
第4.4.6条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除设局部排风外,宜在上部地带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宜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注: 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每m2地面面积6m2/h计算。
第4.4.7条 当采用全面通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室内温度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并且其风量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小,或在相反情况下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
部地带排出所需风量的三分之二,从下部地带排三分之一;
二、 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大时,且不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带
排出所需风量的三分之一,从下部地带排出三分之二。
注:(1)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的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2)当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不应大于0.4m。
(3)从房间下部地带排出的风量,包括距地面2m以内的局部排风量。
第4.4.8条 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注:在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要求的条件下,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 4.4.9条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事故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8次换气量确定。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必须在发生事故时,提供足够的排风量。
第4.4.10条 事故排风和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 于操作的地点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要
求。
第4.4.11条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可能最大的地点。
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地带,且对于可燃气体和蒸汽,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
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第4.4.12条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事故排风 的排风
口,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尚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注:当排放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和蒸汽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距发火源不应小于30m。
第4.4.13条 设计事故排风时,在符合本规范第4.4.9条至第4.4.12条要求的情况下,可在外墙或外窗上设置轴流式通风机向室外排风,但应用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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