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措施项目漏项可以变更?
由于本工程含有地下停车库项目,但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停车库设计图纸中无专项深基坑支护方案,无法进行施工作业,经与项目公司沟通,发现是原设计单位疏忽,导致图纸中没有进行深基坑支护方案设计,因此在招标文件及清单中均无深基坑支护方案项目。后项目公司要求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支护方案后,将图纸交由承包人按此设计支护方案重新施工。承包商就变更项目提交了变更估价申请。但就该变更价款结算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该措施项目是否应调整发生了争议。 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权属于发包人,对于措施项目清单,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依据现场踏勘和具体施工方案自行增补措施项目,因此对于措施项目出现漏项时是否能够进行调整常常会引起发承包双方争议。该措施项目漏项是否可以调整?再就是什么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出的措施项目认定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从而可以要求措施项目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