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补偿装置新标准实施CCC认证换版实施
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标准GB/T15576-2008 《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已发布,并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对应的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宜。 公告指出,自2009年4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依据标准差异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0年4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0年7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对于2009年4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执行新版标准的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如何进行补偿?补偿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4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有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产有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5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有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