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
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集体土地调整实施办法
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集体土地调整实施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手续的规定。制订本条的目的:明确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手续的规定。本条主要概念解释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指农村移民的生活安置用地和生产安置用地。生活安置用地包括移民安置点的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生产安置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等。本条包括的内容1、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2、移民生产安置用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给移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