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河南省水文条例》7个方面的创新和突破
本站讯 2005年5月26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继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之后全国第二个规范水文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兄弟省市有关水文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本着结合河南水文工作实际,有所创新,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集中反映了各行业、各部门的智慧和建议,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条例》在7个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一是《条例》确立了水文工作的双重管理体制。水文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地域性,其工作成果不仅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同时为当地开展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水文机构,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
水利部副部长解读水文条例制定实施问题
中新网5月8日电 据水利部网站消息,国务院日前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以下简称《水文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鄂竟平副部长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记者:《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保障和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鄂竟平: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通过对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发、地下水位及水质、墒情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和分析,对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变化规律的研究,以及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与预报,为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水资源的配置、利用和保护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学数据。《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水文更好的为水利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于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加强水文设施的保护,将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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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
水文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水文情报预报将统一发布
法制网北京5月8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鉴于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是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的重要依据,这一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水文站网建设的统一规划制度,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科学分析,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给政府组织防灾减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为使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信息准确,条例建立了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