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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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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河南省水文条例》7个方面的创新和突破 本站讯 2005年5月26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继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之后全国第二个规范水文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兄弟省市有关水文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本着结合河南水文工作实际,有所创新,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集中反映了各行业、各部门的智慧和建议,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条例》在7个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一是《条例》确立了水文工作的双重管理体制。水文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地域性,其工作成果不仅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同时为当地开展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水文机构,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
水文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水文情报预报将统一发布 法制网北京5月8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鉴于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是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的重要依据,这一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水文站网建设的统一规划制度,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科学分析,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给政府组织防灾减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为使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信息准确,条例建立了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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