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
国土部制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6月8日到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和国土部土地整理中心主办的全国土地储备和交易管理制度建设研讨会在浙江杭州举行。这次研讨是为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作准备。 国土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2001年的国务院15号文对土地储备和交易制度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但全国性的政策法令还没有。基于各地存在的问题,国土部一直积极酝酿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将其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 与会代表认为,当前各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进展很快,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遇到很多难题。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定位和土地交易的公开性成为研讨的焦点。一些代表反映,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在资金管理上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规避风险。这些问题都使土地储备机构在具体运作上受到限制,亟须新制度予以规范。关于土地交易,主要涉及土地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二级市场问题,需要有具体的法令予以规范。 会议认为,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在制定时应坚持以下原则:土地储备机构应突出行政性、非赢利性和专门性,其作用应体现在参与宏观调
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吐鲁番地区水资源极度匮乏,属资源性缺水地区。随着地区新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已对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威胁。目前,我地区农业灌溉方式落后,水利用率低,绝大部分工业企业节水措施不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极低。因此,牢固树立节水意识,全面推进先进的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社会已是地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为了全面促进节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以及《吐鲁番地委、行署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决定))的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节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水资源费征收 1、三十年承包责任田农业生产定额内取水,免缴水资源费,其余耕种土地一律交纳水资源费。 2、三十年承包责任田超生产定额取水以及三十年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