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公布《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in.gov.cn/zcfg/jswj/zcfg/200710/t20071025_129819.htm 为了加强注册建筑师管理,规范注册建筑师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我部对《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11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邮编:100835 电子邮件:fgch1@mail.cin.gov.cn 附件:《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求教: 注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的疑问
如何理解"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和"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中,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例如:1)对未注册而从事设计的的行为,"条例"和"细则"有不同的处罚2)"条例"中:"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应该就是"细则"中指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其处罚也有不同有哪位大侠能帮忙给解释一下啊,如果考试中碰到这样的问题,怎么选啊?谢谢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