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公布《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in.gov.cn/zcfg/jswj/zcfg/200710/t20071025_129819.htm 为了加强注册建筑师管理,规范注册建筑师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我部对《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11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邮编:100835 电子邮件:fgch1@mail.cin.gov.cn 附件:《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建筑工程材料监理实施细则
材料、构配件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构配件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为了加强材料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建筑材料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认真遵照执行。一、监理工作流程材料、构配件质量监理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工作流程(程序)是:施工单位从料源取样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并附上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在材料使用一周前报请监理工程师复验审核,若通过,则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施工单位应重选材源。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在材料取样见证员监督下(填写见证记录),按规定频率抽样送检,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请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复检,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抽样送检频率。在送检合格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才能使用,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将该批材料退出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材料质量监理工程流程(程序)如图所示。二、材料、构配件检验频率标准 材料名称 品质证件 抽检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