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集体土地调整实施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手续的规定。制订本条的目的:明确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手续的规定。本条主要概念解释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指农村移民的生活安置用地和生产安置用地。生活安置用地包括移民安置点的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生产安置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手续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明确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手续的规定。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指农村移民的生活安置用地和生产安置用地。生活安置用地包括移民安置点的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生产安置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等。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移民生产安置用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给移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
集体土地有偿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的土地调整工作,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有偿调整是指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实行一次性有偿转移,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主体发生变更,对原使用主体给予适当补偿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
第四条 其他用于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用地,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依法转为建设用地。
第五条 移民安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城镇化、旅游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环境得到保护”。
第六条 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应当实行有偿调整(土地有偿调整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移民安置点应当符合国家已审定批准的水电站建设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原则,同时应当与当地的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调整面积的确定应当科学分析具体安置地的土地现状及环境容量,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
第九条 办理移民安置土地权属调整手续,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属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移民安置涉及的县(市)移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对移民安置区用地四至范围进行界定,明晰土地权属,确定土地类别、土地面积及地上附作物数量。
第十一条 县(市)移民行政管理部门与涉及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有偿土地调整工作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再与涉及村、组签订土地有偿调整协议,由村、组落实到个人,并将分户面积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 被调整用于安置移民的土地,由县(市)移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发整理。移民迁入安置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相关村组进行发包,同时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承包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调整费用由县(市)移民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兑付,并按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组签订的具体协议进行兑付,减少中间环节,并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兑付给集体,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属共同所有的,兑付给共同所有权人,属个人财产的应当兑付给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做好对土地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投诉。
第十六条 在土地调整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