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7号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侯 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城市污泥排放应遵循的标准
城市污泥排放应遵循的标准 经带式污泥压滤机脱水后的污泥排放时应遵循的标准有哪些?今天,环保的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污泥排放标准 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应因地制宜的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妥处理。 3、在污水处理厂内经稳妥处理后的污泥应该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 80%。 4、 经过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 GB 4284 标准的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 GB 3097 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污泥的检测、排放与监督 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承担检验工作。 2、 构筑物或设备等发生故障,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
西安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赔偿损失最高罚20万
该负责人介绍,现在《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相比,提高了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被征收人提前签约的奖励标准也上调了。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不予奖励。[房地产估价师课件:http://edu.21cn.com/zt/fdcgjs.htm]
城市设计实效评价的价值标准
评价标准是人们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评价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它有许多主观性的特点和表现。评价标准是否是客观的,取决于两个最根本的前提:其一是人的、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其二是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 这就是说,决定人们提出“应不应该”的,首先是人们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需要和利益是客观的,它们以各种方式反映在人们对待事物的态度中而成为评价的标准。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这两者作为基础决定着人们的评价标准。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实际就是人们的客观的价值标准。评价标准不仅反映着价值标准还反映着对象客体。 科学的评价标准必须遵循实效原则,即注重实际效益的原则。实效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价值事实。实效原则要求在评价特别是社会评价中,要注重实效、实绩、实践的结果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必须加强对实践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的研究,实效原则是社会评价以及评价标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因此,
城市设计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
城市设计的实效评价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评价,个人评价(个人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价值标准,去评价各种现象的价值)无论是何种权威或专家,都不能替代社会评价(尽管在现实中此类情况常常发生)。 社会评价就其区别于个人的狭义评价而,是从一定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考察与评定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价值,判明该城市设计实践对社会的有效作用及其程度。社会价值的主体是社会系统本身,而非某个人或群体;土会价值是以对社会的需求及其满足程度来判定衡量的。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评价必须“以社会的身份”反映评价这种实践的社会价值。这里的“社会身份”表明,评阶者不论是社会的权威机构或专家个人,都应站在社会系统整体的立场上说话,以该社会主导价值规范为评价价值标准。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必须以社会价值作为其根本价值标准。 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而言,其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应为:经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