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水箱一些问题探讨
消防越来越受到重视,建筑给排水中的消防问题也同时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因此消防水箱在给排水设计中的作用及其如何选用同样受到大家的关注。本人认为,《规范》的编制里面有个平衡性的把握问题,太粗了不易于具体的操作执行中的把握,太细了又难免有些地方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让一些具体有困难的设计难于真正贯彻。因为规范的条文是用来直接在设计中体现的,所以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十分明确,如果有些地方不能明确的,如规范修订中各方具有争议的,建议就应该提高到上一层做出上面一层应该保证到的,而不应语言不详、含糊其辞的列出一条,这样最让设计者和审图、消防审查人员和各方人员难于把握,造成各方理解产生歧义,首先是设计人员在方案阶段就无从把握,举个例子,今天我这样认为,做好方案,消防审查某个人员认为可行,过两天时施工图做好了,审查人员换了个人,对某条规范的理解不一样,施工图的工作变化就大了,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造成很大的浪费,非常不利于大家的工作,造成各方之间的矛盾,违反了规范编制的初衷。现将消防水箱设置平时遇到的一些问题理出,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以下简称
关于消防水箱容积的讨论
本帖最后由 mrcy90 于 2013-7-24 16:45 编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4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 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 时,仍可采用18m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7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先说明一点:建规总说明中和高规总说明中分别说明适用于不同的建筑类型。所以这两条规范内容没有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