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 建设工程索赔法律服务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编纂目的 本指引旨在帮助广大律师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积极适应建筑企业对索赔法律服务的更高需求,努力实现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同时助力承、发包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平衡建设工程活动中合同各方的权益,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州市律师协会
建设工程索赔法律服务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编纂目的
1.3.1办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索赔法律事务疑难复杂,针对性强,利益冲突明显,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律师办理建设工程索赔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索赔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和恪守职业道德。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索赔法律业务,应全面深入了解相关专业法律问题,分析借鉴国内外相同或相似的工程索赔案例,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行业特点,为当事人提供准确、负责、独立的专业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索赔法律业务,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委托人要求、承办律师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索赔法律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所设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且应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建设工程索赔相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向委托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建设工程索赔管理专项法律服务或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当中可参考本操作指引。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业务,对于其中涉及索赔争议的,本操作指引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第二章 工程索赔业务的办理依据
2.1.1法律
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第七百九十三条以及第八百至八百零七条,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可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1.2行政法规
2.1.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1.2.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1.2.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1.2.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2.1.3部门规章
2.1.3.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
2.1.3.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
2.1.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2.1.3.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2.1.3.5《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2.1.4司法解释
2.1.5地方法规及规章
2.1.5.1《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2.2国际条约
2.3标准、规范
2.3.1国家标准、规范
2.3.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3.1.2工程设计类:《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2)《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2.3.1.3工程测量类:《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3.2行业标准、规范
2.4合同性文件依据
由发承包人双方签署的工程合同,是办理工程索赔的直接依据。
2.4.1合同协议书
2.4.2中标通知书
2.4.3投标函及附录
2.4.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4.5通用合同条款
2.4.6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应用于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争议中。
2.4.7图纸
2.4.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2.4.9其他合同文件
2.4.10补充和修改
2.5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等。
第三章 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
3.1基本概念
3.2工程索赔的程序
3.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索赔程序
3.2.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理由),逾期未发出,丧失权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正式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和要求),索赔事件有连续影响的还应提交延续索赔通知→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要求并附必要记录和证明材料)。
3.2.1.3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索赔要求→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争议解决。
3. 2.1.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索赔意向通知书,逾期未发出,丧失索赔权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递交索赔报告。
3. 2.1.2承包人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索赔要求→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争议解决。
3. 2.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索赔程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而言,主要变化在于提出索赔的对象和审核索赔的期限。
3.2.3.1提出索赔的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理由),逾期未发出,丧失权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递交索赔报告(说明理由,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3.2.3.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处理程序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后→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求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书面告知发包人→工程师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争议解决。
3.2.3.3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处理程序
3. 2.4索赔处理结果
3. 2.4.1接受索赔处理结果一变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
3. 2.4.2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一争议解决。
4. 1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
4. 1.1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许可或审批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前置手续一般包括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发包人未在工程开工前办妥上述前置审批手续的,则可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就受到的影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为前提。
4. 1.1.1未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建设用地程序不合规,虽不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可能会导致工程停工或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而被拆除,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或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利润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1.2发包人或监理人未按期下达开工通知
4.1.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图纸错误
4.1.4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工程实施所需文件
4.1.5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技术资料
4.1.6发包人迟延检查、或要求重新检查检验材料、设备、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等,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义务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检验,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需要隐蔽的工程进行查验以便承包人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工序。
4.1.7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基准水准资料存在错误
4.1.8发包人或监理人拖延审批施工方案或进度计划
承包人针对工程所做的施工方案以及进度计划是承发包双方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以及关系到发包人成本控制等,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应报送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后才可实施。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拖延审批的,可能会造成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工、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等损失。
4.1.9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指示延误或不当
4.1.10发包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比如设计错误修正、设计遗漏的补正等,或者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比如增减工程量、改变工程功能及评优要求、所提供的地质勘察等资料有误、因预期不足导致设计深度不够、更改使用环保材料等原因,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技术突破等而需要对原先与承包人确定的设计方案、图纸、工作内容等进行的变更、修改、优化等等。
由于设计变更,可能会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或对已完成工程部分进行拆除或修改、成本费用增加等,甚至是由于设计变更超出了原有申请批准的建设规模而需要等待发包人重新申请规划批准等手续而停工。对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除非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承担一定的风险比例,否则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要求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利润。
4.1.11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合同工作量
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工作量既包括增加工作量,也包括减少工作量。对承包人可能造成的影响既包括增加工作量导致的工程价款的增加,也包括减少工作量导致的单价上升和利润损失等,承包人可以据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调整工作量通知后,应及时做好价值核算,如对承包人的工期、造价、利润产生影响的,应做好证据固定,及时提出索赔。
4.1.12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延误、供货地点变更或存在质量缺陷
已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列明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部分原材料、机械设备等材料的,则发包人应严格按约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及质量标准等确保供应。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由其提供的材料、设备无法准时交给承包人、交货地点变更或者存在质量缺陷,并造成承包人工程延误或者产生额外运输、保管等费用或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要求顺延工期。
4.1.13发包人违约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4.1.14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
4.1.1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延误或违约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但是如果由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违约或者工期延误而导致工程质量缺陷、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对此应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以由此提出索赔。
4.1.16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
4.1.17发包人拖延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分项工程,发包人应该根据约定按时进行验收。如果发包人延迟验收分项工程影响承包人下一道工序、造成承包人停工或者导致工程遮蔽而需要拆除重新查验等,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对增加的费用进行索赔,并要求顺延工期。
4.1.18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
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提前竣工时间的,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加工安全措施、增加的费用等因素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如果发包人采取建议的,双方可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若基于前期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按期完工的,这可能会导致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作业场地等而导致费用增加,对此承包人可以对所增加的赶工费用进行计算,争取与发包人签署相关协议;若发包人不同意签署的,则承包人需要保留相关单据向发包人索赔。
4.1.19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或终止施工
4.1.20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复工
4.1.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单位工程
4.1.22发包人造成承包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4.1.23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
4.1.2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
4.1.25监理人检査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4.1.26监理人延期检査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査已覆盖隐蔽工程
4.1.27监理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及工程,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的
4.1.28监理或设计等原因导致工程试车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4.1.29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文物)
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利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在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继续施工,并且及时的报告发包人及监理人,但如果该不利条件不能克服的除外。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4.1.3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令承包人需增加履约担保的费用
在工程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往往会通过约定提供履约担保来保证双方权利得到保障。履约担保一般包括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要求第三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提供履约保函等。
4.1.3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
4.1.32发包人未办理有关工程保险
4.1.33遭遇不可抗力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
不可抗力一般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火灾、战争、政策等。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如下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承担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
4.2.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2.2承包人违约更换项目经理
4.2.3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估计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
4.2.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以及成品或半成品损坏
4.2.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4.2.6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导致暂停施工
4.2.7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修
4.2.8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2.9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2.1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4.2.11覆盖隐蔽工程检查不合格或承包人私自覆盖隐蔽工程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2.12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要求
4.2.1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移交工程
4.2.14承包人逾期未完成竣工退场
4.2.15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4.3工程总承包模式关于索赔事件的特别之处
4.3.1关于设计部分的索赔事件
4.3.1.1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部分第5.1.3条【法律和标准的变化】约定了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范、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处理措施。在基准日期后,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文件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如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4.3.1.2承包人文件审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部分第5.2条承包人文件审查,重点强调设计人文件审查,该条明确如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文件的审查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但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进一步修改报送,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4.3.1.3承包人文件错误
4.3.2关于《发包人要求》的索赔事件
4.3.2.1《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3.2.2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4.3.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不能提出的索赔
相较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承包人履行按图施工职责不同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下承包人是按约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包含了设计部分,工程发包时往往只有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可提出索赔的部分事件,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已不复存在。律师在使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时应当注意该以下条款的缺失:
4.3.3.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缺失该索赔条款。
4.3.3.2承包人未充分査勘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缺失该条款。
第五章 工程索赔文件与资料
5.1索赔资料的准备
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发生索赔事件时,均可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对方提出索赔需向对方表明索赔意向,提出索赔要求或者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这些索赔工作程序之中,均离不开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和处理。因此,索赔资料是索赔的基础,也是成功索赔的关键。
根据索赔阶段的不同,索赔资料的要求有所区别。律师在为当事人就索赔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有针对性地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索赔行为所处的具体阶段,与当事人共同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谈判、确认等相关法律服务。
通常,在资料准备工作,当事人及律师可以根据索赔事件的具体情形,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5.1.1跟踪和调查索赔事件,掌握索赔事件产生的详细经过,形成基础材料;并且,不管是否有必要提出索赔,发承包双方都应当积极主动地积累和收集索赔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今后随时都能应对变更或突发状况。
5.1.2分析索赔事件产生的原因,划清各方责任,确定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在基本符合索赔条件时,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书;
5.1.3对索赔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调查分析,确定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和依据;
5.1.4围绕索赔搜集相关支撑证据,或通过公证等手段保全证据,为提出索赔报告获得充分而有效的证据支持;
5.1.5根据合同约定的文件格式和流程,起草、确定索赔报告。
5.2索赔文件
5.2.1索赔意向书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为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索赔事件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书,表达索赔的意向。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和理由、索赔事件的不利影响、索赔工期或赔偿的具体要求及其依据等,以便于对方了解诉求,并为下一步双方进行索赔谈判做好准备。
索赔意向书格式要点:
5.2.1.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5.2.1.2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5.2.1.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5.2.1.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的初步评估;
5.2.2索赔报告
5.2.2.1索赔报告根据索赔事件的发展,可分为最终索赔报告和中间索赔报告。
提出索赔一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索赔的程序性规定,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过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全部索赔文件。通常情况下,此类索赔报告应为最终索赔报告。
但如果索赔事件工程的影响持续时间长,索赔一方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间隔(一般为28天),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并在干扰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则将丧失就该事件请求索赔的权利。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确认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并提示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报告;且在索赔事件持续时,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及时提交中间索赔报告。
5.2.2.2索赔报告的内容索赔报告是索赔材料的正文,一般包括三个主要部分:
1. 标题:报告的标题应言简意明地概括出索赔的核心内容。
2. 事实与理由:该部分陈述客观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实与索赔损失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
3. 损失与要求索赔的金额与工期:只需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即可。
5.2.2.3索赔报告的编制要求编制索赔报告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2. 报告中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并且索赔方为避免和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从而使索赔理由更加充分,更易于对方接受。
3. 责任要分析清楚,报告中要明确对方的全部责任。
4. 计算索赔值要合理、准确。要将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这样易于对方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5.2.3支撑性文件
索赔支撑性资料应包含支持索赔要求的各项证明文件,通常这类文件包括与索赔事件相关的如下资料,并由提出索赔一方根据索赔意向进行收集和整理:
5.2.3.1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及其它合同性文件;
5.2.3.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备忘录或任何指示、指令文件;
5.2.3.3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技术交底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审批文件等;
5.2.3.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
5.2.3.5施工现场视像资料,如索赔事件持续的,则应采取合理方式形成持续的视像资料记录;
5.2.3.6工程所在地的气象资料、工程地质勘查资料或报告等;
5.2.3.7工程检验记录、检(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交接记录、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等;
5.2.3.8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2.3.9施工现场保留的人员及各项生产要素的记录文件;
5.2.3.10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以及政府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通知或要求等;
5. 2.3.11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发票等;
5. 2.3.12其它相关文件材料或信息,如政府工程定额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外汇部门发布的汇率信息、金融部门发布的利率信息等。
5.3索赔文件的要求
5. 3.4有效性。 索赔文件应当在其有效期内,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对于提供已经过期的文件材料的,建议应当就其参考价值作出说明。
第六章 索赔费用的组成
工程索赔费用通常可考虑如下费用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依据提出费用索赔:
6. 1人工费
6. 1.1增加工作量的人工费索赔
6. 1.2延误工期的人工费索赔
6. 2材料费
6.3机械设备使用费
6.4分包费用
6. 5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项目现场的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指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管理费。
通常,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比率X直接费用的索赔额
6. 6利息
6. 7利润
6. 8保险费
6. 9保证金
因发包人取消工作内容导致合同金额减少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降低保证金的金额,并要求发包人退还多出部分的保证金。如发包人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则可考虑增加利息的索赔项目。
第七章 索赔工期
7. 1工期的确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可按照以下方式判断开工日期:
7. 2.1.1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
出了开工通知,可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7.1.1.2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日期的,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日期;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日期,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日期;
7.1.1.3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日期不予顺延;
7. 1.1.4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7. 1.1.5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7. 1.2竣工日期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可按照以下方式判断竣工日期:
7. 1.2.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
7. 1.2.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7. 2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但是,部分工作的延误并非必然导致总工期延误,如该部分的工作不处于关键线路且未出现由非关键性线路转为关键线路的情形,则承包人以此提出工期索赔理据不足。
7. 3工期索赔的依据
7. 3.1.1合同约定或双方确认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7. 3.1.2合同双方确认的详细进度计划;
7. 3.1.3双方确认的对变更工期的文件;
7. 2.1.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7. 3.1.5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指令
7. 3.1.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 3.1.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
7.4停工、窝工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组织或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设计方或发包方原因导致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施工所产生的损失,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进行索赔。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对于停工、窝工损失的认定应当适用止损规则,承包人应采用适当措施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发包人进行赔偿。承包人在提出索赔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在约定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内计算损失费用。
第八章 索赔管理法律服务的要求
8. 1一般要求
8. 1.1索赔策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索赔方须证明索赔事实成立,损失后果与索赔事件存在因果关系、相对方对索赔请求承担责任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且索赔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条件提出了索赔。因此,律师应提醒承包人/发包人在提出工程索赔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8. 1.1.1注意索赔时效和程序要求。承包人/发包人应做好合同交底工作,编制索赔清单,列明索赔事件、索赔期限和索赔程序,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和索赔程序向约定的主体提出索赔意向,避免逾期索赔失权后果的发生;
8. 1.1.2注意证据的搜集和管理。承包人/发包人应搜集和保存索赔事实及损失依据,做好索赔事实、索赔损失后果证据的固定工作,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以防相对方以索赔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索赔请求;
8. 1.1.3规范索赔文书的制作。索赔文书应当载明索赔事实、索赔造成的后果、承包人/发包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合同依据和索赔的具体费用金额或工期顺延天数并附证明文件。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结束后提交最终的索赔报告;
8. 1.2反索赔策略
反索赔主要指对索赔的反驳与应对,在收到索赔方提出的索赔请求后,反索赔方应主动积极应对,对于索赔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时间和时限提出索赔进行审查,律师应提醒反索赔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8. 1.2.1审查索赔意见或索赔报告提出的时限。应审查索赔方是否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了索赔意向或报告,如果对方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的索赔意向和报告,则将失去索赔的机会和权利,对方提出的索赔则不能成立。
8. 1.2.2分析索赔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应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如果事件责任是由于索赔方自己疏忽大意、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或因其自身应承担的风险等造成,则应由索赔方自己承担损失,索赔不能成立。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应按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损失。
8. 1.2.3审查索赔依据。应审查对方的索赔请求是否存在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并在合同中查找对己方有利和对对方不利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款。
8.1.2.4分析索赔证据。应分析索赔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合法,是否能证明索赔要求成立。证据不足、不全、不当,没有法律证明效力或没有证据,索赔则无法成立。
8.2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索赔管理要求
8.2.1明确约定责任分配,避免发生合同缺陷
8.2.2准确编制《发包人要求》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发包人要求》是明确承包人义务的重要文件,其准确性对于发包人而言是能否实现预期目的的关键。在工程总承包的模式下,发包人一般不提供作为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且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自主性增强,发包人的监督和干预明显减少,发包人通过变更工程设计成果调整工程施工成果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显著减少,因此《发包人要求》的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约定,《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要求》中某些重要的局部内容变化有可能引发合同工期、质量、价款的全方位调整,乃至合同中看似与变更内容无关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发生相应变动。作为发包人,应当特别谨慎地对待《发包人要求》的稳定性,切忌随意提出变更要求,确有必要进行的发包人要求变更,应当尽早依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进行,以减少承包人返工、重做和/或采购合同变更等对发包人的索赔;承包人则应全面检视、预判发包人提出的局部要求变更对合同各部分内容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合同内容变更要求,并为全面的索赔、签证作准备。《发包人要求》的任何变更宜集中体现在不断更新版本的《发包人要求》文件中,并明确各版本经双方确认的日期,作为日后结算、办理签证或者处理索赔的依据。否则散落于各类会议纪要、来往函件、补充协议中的对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内容,可能因为这些文件在合同文件中的优先解释顺序不同而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