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签证/索赔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项目签证/索赔管理,确保项目合法权益的 实现及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成本,集团公司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 公司工程合同签证、索赔管理工作指引》及《中建一局集团现场签证 索赔管理办法(试行)》(建一合字[2010]175 号),制订本工作指引。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签证/索赔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项目签证/索赔管理,确保项目合法权益的
实现及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成本,集团公司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
公司工程合同签证、索赔管理工作指引》及《中建一局集团现场签证
索赔管理办法(试行)》(建一合字[2010]175 号),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签证/索赔管理。
第三条 定义
3.1 工程签证
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主体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约定的
应当调整工作量、价、工期或认质认价的情形发生时,按合同约定的
程序和原则向另一方提出书面报告,要求确认增减工作量、调整合同
价款、延长施工工期或确认材料品质与价格的行为。工程签证包括承
包方向发包方申请的签证、分包分供方向承包方申请的签证。
3.2 工程索赔
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主体一方当事人由于另一方不
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因应该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 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时间、经济或名誉等方面的权益补偿或赔偿
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包括承包方向发包方的索赔、发包方向承包方
的索赔、承包方向分包分供方的索赔、分包分供方向承包方的索赔。
第四条 管理原则
4.1 对业主签证/索赔管理
4.1.1 勤签证、精索赔的原则。签证/索赔工作应遵循先签证,若
签证不成再进行索赔的原则。努力将有关问题以补充协议、洽商、签
证形式解决,减少索赔事件发生。
4.1.2 一事一签、月结月清的原则。签证/索赔应坚持及时有效,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签证/索赔申请;发生一次,办理一次,
做到“一事一签,月结月清”;减少总签证、总索赔事件发生。
4.1.3 责任明确、跟踪到位的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签证/索赔事
件,一定要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专人,并持续跟踪和追溯,直至解决。
4.2 对分包分供方签证/索赔管理
4.2.1 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与分包分供方签证的办理中须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责任制管理,切实维护企业利益。
4.2.2 规范审核流程的原则:项目部应编制详细的分包分供方签
证/索赔流程,明确签证/索赔实施责任人和审核人,严格控制分包分
供方签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
负责集团项目签证/索赔管理体系的建设,负责对集团各单位签
- 2 - 证/索赔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重大签证、索赔策划的指导工
作。
第六条 集团各单位
6.1 公司总经济师或商务主管领导:总经济师或商务主管领导是各单
位签证、索赔的责任领导,负责公司签证、索赔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负责重大签证、索赔的决策工作。
6.2 公司主管部门:各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本单位签证、索赔的责任
部门,具体负责签证、索赔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组织项目
重大签证/索赔的策划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目签证/索赔成效评价,
负责对项目签证/索赔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项目部
7.1 项目经理:为项目签证/索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项目各部
门完成项目对业主的签证/索赔、业主提出的索赔、分包分供方提出
的签证/索赔及对分包分供方的索赔工作,并负责签证/索赔申请费用
的审批确认。
7.2 项目现场经理(机电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落实对业主的
签证/索赔、业主提出的索赔、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索赔及对分包
分供方的索赔的事件确认及相关资料收集、分析。
7.3 项目商务经理:负责依据合同组织对业主签证/索赔费用的申报、
确认和对分包分供方签证/索赔费用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对业主提出
索赔的回复工作;负责对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索赔费用的审核确
认工作,以及对分包分供方索赔费用的计算工作。
- 3 - 7.4 项目工程部/项目机电工程人员:负责对业主的签证/索赔、业主
提出的索赔、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索赔及对分包分供方的索赔工
作。负责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并及时提供给项目商务合约部门或
项目负责资料管理的部门,确保签证/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有效性;协助项目商务合约部门做好索赔费用确认工作。
7.5 项目技术部/项目机电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网络计划图,确定工
程关键线路,为工期索赔提供有效支持;负责提供签证/索赔所需技
术支持资料并进行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
7.6 项目商务合约人员/项目机电商务人员:及时会同工程、技术人
员办理对业主的签证/索赔、业主提出的索赔、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
证/索赔及对分包分供方的索赔的费用确认工作。负责签证/索赔费用
的计量及申请报出后的跟踪催办工作。
7.7 项目法务顾问或法务人员:负责对签证/索赔资料的时效性、完
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 对业主的签证/索赔管理
第八条 管理要求
8.1 集团各单位
8.1.1 公司应明确项目签证/索赔工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及协管
部门。
8.1.2 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签证/索赔具体工作的指导,定期对项目
- 4 - 进行签证/索赔工作检查及成效的考核。
8.2 项目部
8.2.1 在项目实施运作前,应针对项目业主及合同状况,明确对
业主签证/索赔办理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参考附件一:对
业主签证办理流程、附件二:对业主索赔办理流程 )
8.2.2 项目部在实施前应对项目合同、项目实际状况进行详细分
析,列出可能引起对业主签证/索赔的事项(参考附件三-1、三-2)。
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修订完善。
8.2.3 在项目部的职能中,应当明确签证/索赔管理,并通过文件
或授权方式明确项目部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对业主签证/索赔的工作要求
9.1 在签证/索赔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或授权
委托人报告,项目经理根据签证/索赔事项牵头组织项目部班子成员
及相关人员收集整理资料,并根据需要召开策划会,分析并提出经项
目部评审的合理的签证/索赔报告。
9.2 按照“一事一签,月结月清”原则。在签证/索赔事件发生后,
项目部应及时找业主或监理相关人员办理签证/索赔单签字,包括核
实工程量、准备相关照片或影像等证明资料的确认,并做好相关费用
的申报及确认工作,做到一事一签,月结月清。
9.3 签证/索赔费用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参考附表四:签证索赔费
- 5 - 用申报表)
签证/索赔申请、事件陈述(叙述变更过程、不可抗力情况及对
方失误等)、签证/索赔理由(可作为签证/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法
律法规等依据)、签证/索赔明细表(将签证/索赔总额细分、编号,
每一条目写明签证/索赔内容的名称和签证/索赔额)、签证/索赔时间
详述、签证/索赔事件结论、合同细节和事实情况、分包分供方对我
方的签证/索赔文件(如有)、工期延长的计算和损失费用的估算。
9.4 签证/索赔计算
9.4.1 签证/索赔的计算根据具体事件内容,包括费用计算和工期
计算,由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合同约定、事件发生状态、造成的
损失、对其它工作的影响以及双方认可的其它因素,进行费用和工期
签证/索赔计算。
9.4.2 为了提高签证/索赔的成功机会,计算应包含对应的经济补
偿额度和(或)工期顺延时间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应包括签证/
索赔总额和各分项签证/索赔额的详细计算。
9.5 签证/索赔证据
9.5.1 签证/索赔证据应保证及时、真实、全面、关联并具有法律
证明效力。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并确实在实
施合同过程中存在和发生;对签证/索赔申请涉及的理由、事件过程、
影响、索赔数额等都应有相应证据,并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
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证据一般应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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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应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应由
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9.5.2 签证/索赔证据包括招标文件、合同、各类记录文件、变更
指令、信函、通知等。(参考附件五:对业主分包现场签证索赔资料
清单)
9.6 签证/索赔申请发出后,项目部责任部门负责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
录,并有专人负责签证/索赔申请的追溯工作,直至解决。在签证/索
赔办理中,要注意签证/索赔单办理的时效性和合理性;
9.7 项目部须设置专人负责项目签证/索赔的资料管理工作,包括收
集整理资料、建立完整台帐等。所有签证/索赔基础资料必须保留原
件并保存完好,在项目完工后存档备查,项目的相关人员工作关系发
生变化时,基础资料应一并移交。
9.8 如遇复杂或重大签证/索赔事件发生,项目部须提交书面报告至
上级单位;对于争议较大不能解决的索赔,由上级单位组织成立签证
/索赔小组进行接洽、谈判。必要时报请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条 对业主提出的索赔工作要求
10.1 对项目履约过程中,由于我方原因业主提出索赔,项目部在接
到索赔通知后,项目经理根据索赔事项牵头组织项目部班子成员及相
关人员收集整理资料,召开索赔事件策划会,分析提出经项目部评审
的合理的回复报告,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回复。 10.2 如遇复杂或重大索赔事件,项目部须提交书面报告至上级单位;
对于争议较大不能解决的索赔,由上级单位组织成立索赔应对小组进
行接洽、谈判。必要时报请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章 对分包分供方的签证/索赔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要求
11.1 集团各单位
11.1.1 公司应明确项目签证/索赔工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及协
管部门,并明确相应职责。
11.1.2 公司应加强项目分包分供方签证/索赔工作进行指导,定
期对项目进行签证/索赔工作检查及成效的考核;对于超出权限、无
理由或不合理给分包分供方办理签证的责任人,应根据所签出的签证
单涉及费用,对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1.2 项目部
11.2.1 在项目部的职能中,应当明确签证/索赔管理,并通过文
件或授权方式明确项目部的审批权限。
11.2.2 在项目实施运作前,应针对项目状况,明确分包分供方签
证/索赔办理审批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参考附件六:分包
分供方签证索赔办理流程、附件七:分包分供方工程签证单)。
11.2.3 对分包分供方在履约过程及结算中提出的索赔,确实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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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原因造成的,应尽量降低赔偿费用。
11.2.4 对于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索赔非我方原因造成,应及时收集
证据资料向业主或第三方提出索赔,必要时会同分包分供方一起实施
索赔工作。
第十二条 对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索赔工作要求
12.1 分包分供方办理签证/索赔时须按项目所制定的签证/索赔表格
格式认真填写,并附相关说明;要求签证/索赔单具备完整性,包含:
签证/索赔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签证/索赔提交日期、执
行签证/索赔事实的依据(工程指令等、包括口头指令);签证/索赔
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数量应有
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
12.2 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索赔单须有相关的责任师签字并应得到
总包方现场(或机电)经理或工程部经理对签证事件的签字认可;分
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索赔费用须得到项目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的认
可。
12.3 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控制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索赔:
根据合同,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内容,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
凡造价包干内容,原则上不再签证;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索赔单
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交,分包分供方逾期提交,而又无法说明签
证/索赔事实及完成情况的,应视为无效签证/索赔;
12.4 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索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 点工或台班计算,应具体说明工作量情况、工人施工起止时间及人数、
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不予办理;
12.5 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索赔的审核依据包括分包分供方合同、
会议纪要、工程指令、施工任务书以及实际施工情况等;(参考附件
五:对业主分包现场签证索赔资料清单)
12.6 所有资料均要求签字齐全、有效,一切未签字确认及签字不齐
全的资料不能作为签证/索赔的结算依据;签证/索赔资料要求保留原
件,涂改后的签证/索赔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12.7 项目部须设置专人负责项目签证/索赔的资料管理工作,包括收
集整理资料、建立完整台帐等。所有签证/索赔基础资料必须保留原
件并保存完好,在项目完工后存档备查,项目部相关人员工作关系发
生变化时,基础资料应一并移交;
12.8 对于性质重要、金额对成本影响较大的分包分供方提出的签证/
索赔,项目部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组织实施签证/索赔
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分包分供方的索赔工作要求
对分包分供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造成我司或第三方
损失的,要及时收集证据资料,按分包分供合同约定对分包分供方提
出索赔。
- 10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由集团公司商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对业主签证办理流程
附件二:对业主索赔办理流程
附件三-1:1999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签证的条款
附件三-2:《FIDIC 施工合同条件》明示与默示的签证索赔条款依据
附表四:签证索赔费用申报表
附件五:对业主分包现场签证索赔资料清单
附件六:分包分供方签证索赔办理流程
附件七:分包分供方工程签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