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一切险是施工项目必须购买的保险,是项目业主和承包商转移因意外带来的施工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将分享某海外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一切险索赔办理经验,分析工程一切险索赔工作常见的问题及应对建议,以供参考。 一 保险的基本信息及出险情况 该项目的工程一切险包括工程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工程财产险的保险范围为在建工程和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为第三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含己方雇员和业主、监理人员),均无免赔额限制。保险条款使用的是国际工程常用的慕尼黑建筑工程险再保险条款,每年的保费约为工程被保总价值的万分之八。
工程一切险是施工项目必须购买的保险,是项目业主和承包商转移因意外带来的施工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将分享某海外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一切险索赔办理经验,分析工程一切险索赔工作常见的问题及应对建议,以供参考。
一
保险的基本信息及出险情况
该项目的工程一切险包括工程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工程财产险的保险范围为在建工程和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为第三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含己方雇员和业主、监理人员),均无免赔额限制。保险条款使用的是国际工程常用的慕尼黑建筑工程险再保险条款,每年的保费约为工程被保总价值的万分之八。
出险及赔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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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险种的出险原因和损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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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险原因分析
在所有出险案件中,主要出险原因为爆破施工,共出险33件,占比50%;其次是施工不当,共出险10件,占比15.15%;暴雨和失窃造成的出险案件各有4件,占比均为6.06%。
该项目属于高速公路项目,地处山区,存在大量的爆破工作。又由于部分爆破施工区段临近居住区,部分区段系高边坡施工,防控难度大,因此爆破施工造成损害的案件较多。
“施工不当”在该项目中主要表现为机械操作手操作不当或施工员指挥不当,未注意施工条件或未把握好施工边界,导致施工机械损坏了项目已安装设施和项目红线外的他人财产。
该项目“失窃”案件的数量和价值并不算高,主要损失为机械设备的配件和机械燃油。
(2)
损害内容构成分析
在工程财产险出险案件中 ,已完成的工程和设施(排水管、永久防护网和路基)损害占比51.85%;临时防护设施(格宾墙)损害占比25.93%;机械设备损害占比18.52%,现场办公设施(集装箱)损害占比3.7%。
在三者险出险案件中 ,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害(均为房屋裂缝)占比51.28%,原有道路设施损害(铁路、公路、村道)占比28.2%,林木/果植占比损害7.69%,其他类损害(含1件轻微人身损害案)占比12.83%。
二
保险索赔过程中的问题及评析
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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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据不足”被拒赔
具体表现为对损害范围、施工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缺少证据,难以认定。
部分房屋裂缝案件因房屋距离爆破点较远,未被承包商纳入初始状态调查的范围,房屋原有状态不明,保险公司以不能证明损害是施工活动造成的为由拒赔。
如项目车辆进场途经的乡村道路受损案件,因道路使用者众多,责任难以确定,同时缺少初始状态调查报告,无法确定损害范围,被拒赔。
评析
在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国际工程中,承包商在施工开始前聘请专业机构对项目附近的他人房屋、道路等既有建筑设施的初始状态进行调查,并出具初始状态报告是承包商应对后续第三方投诉或索赔的重要举措,可以规避第三人虚假索赔的风险。
对承包商来说,初始状态调查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出于调查成本和工期的考虑,调查范围覆盖沿线所有既有建筑设施并不是一个经济合理的选择。承包商一般会将距离项目主线一定合理距离内的所有既有建筑设施都纳入初始状态调查的范围。 这个合理距离需要承包商在开工前根据周围的既有建筑设施的数量、爆破施工的影响半径和调查成本等因素综合评估决定。
该项目对项目红线外200米内的既有建筑设施均做了初始状态调查,因此大部分相关的三者险出险案件均很快获得了赔付。被拒赔的案件均位于红线200米外,尽管客观上可能会受施工活动影响,但极难证明。而且这类案件数量少,损害相对较轻(公共道路受损除外),还包含部分虚假索赔,承包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经济的应对方式。当然,尽管保险公司此时拒赔,但如果“受害人”走诉讼程序且诉求被法官支持,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有义务进行赔付(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2)
“不属于保险范围”被拒赔
一是损害对象不属于保险范围, 具体表现为间接损害索赔案件和公共道路因施工借道受损案件。
如第三人索赔称其位于项目沿线的果园因施工扬尘导致果园减产,要求赔偿,被拒赔。如项目沿线的民宿房主索赔称施工活动导致其订单被取消,订单减少,被拒赔。此外,作为项目施工车辆进场通道的乡村道路受损的案件被拒赔的理由中也包括此类损失不属于保险范围。
评析
间接损失以及施工借道对道路的损害是否在保险范围内向来多有争议。严格来说, 工程一切险中的三者险并未对保险范围作出具体限制,某一损害案件是否属于三者险的保险范围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来认定,并不能一概而论 。
对于这些争议性极大的索赔案件,承包商最好的选择在保险公司拒赔时,同样对“受害人”拒赔。一来这些案件客观上难以定责定损;二来此类案件一旦进行了赔偿,很可能引发群体索赔,毕竟项目沿线存在大量潜在的“类案”当事人。同时,承包商也应当向保险公司的拒赔认定表示异议,留下谈判的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面对承包商的异议,可能会选择让步,同意对部分案件进行一定金额的赔付,条件是承包商后续无权再就该案要求赔付。此时,除非“受害人”明确接受此金额并签署书面文件,否则承包商应慎重考虑接受保险公司的赔付方案,以免“受害人”后续主张高额索赔而承包商需独自承担最终的责任。
二是损害行为不属于保险范围,具体表现为承包商“故意”侵权的案件。
该项目有一个施工过界损坏他人林木和石墙的案件,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承包商为了施工借道而“故意”侵权,被拒赔。
评析
某些施工区域与私人土地的边界并不清晰,承包商测量划线的标记又不明显或者被施工痕迹覆盖,在施工时很容易就会越线侵权。而且,在工程一切险中,及时采取减损措施是承包商的重要义务。如在越线后没有及时纠正导致损害扩大,承包商就需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承包商放任损害结果并且从中获益,很可能会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故意”实施相关行为。因此,承包商在施工时,要将红线范围跟现场施工负责人和操作手做好交底,最好做好醒目的测量标记,以免越线;如发生越线侵权,应当及时止损,主动修复或者赔偿;如确需占用红线外的土地,需要提前与土地所有人签署书面的租地协议,并完善所需手续。
(3)
“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被拒赔
部分已完成工程设施受损案件出险时,承包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导致因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又因缺乏相关证据,被保险公司拒赔。该项目的工程一切险条款约定,出险后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超出14日未通知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
出险后的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程序性义务。在某些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我国《保险法》对此的规定是保险公司仅可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不能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承包商需要向全体人员做好保险范围和项目内部报送流程的交底工作,防止保险事故被漏报,超出约定的通知期限而无法索赔。同时,对于保险公司因此拒赔的决定,在能够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表示反对。
部分案件赔付待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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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损害尚未固定
由于爆破施工仍在持续,损害结果仍在扩大或者仍有扩大的可能,保险公司与承包商经过沟通,选择等到该区域爆破施工基本结束后,再对最终的损害进行定损赔付。
评析
对于难以避免的持续性损害案件,在侵害行为结束后再对损害进行评估、修复或赔付是最经济合理的做法。当然,即便与保险公司有这样的约定,在新发损害时,承包商仍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留存好能够证明损害原因和损害结果的证据。同时,如果被侵权人是第三人,还需要提前与其做好沟通,获取其理解。
(2)
缺少修复费用的凭证
部分已安装的施工设施被损害的案件,相关损害系由原分包商进行修复,但相关修复费用没有单独的书面报价,也没有在分包进度款中进行区分,承包商支付后,由于缺少单独或清晰的修复费用凭证,暂时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
评析
在建工程财产的损害由于存在资质和质量上的要求,原则上都是由承包商(或承包商委托的第三方)进行修复或替换,而不是由保险公司直接定损。在自行修复损害时,承包商应当考虑后续的保险理赔的便捷性,每一笔修复开支都应当拥有清晰明确的报价单、发票等书面凭证。如果评估后发现修复费用十分高昂,应当将评估结果和相关凭证报送保险公司,要求其在限期内给出意见,以免后续理赔时发生争议。
(3)
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部分对第三者侵权案件,被侵权人索要的损害赔偿与保险公司认定的赔付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无法达成一致。该项目的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结果基本属于合理范围内,部分定损偏低的案件,只要承包商或被侵权人能够提供合理的凭证,保险公司也会提高赔付金额。但对于被侵权人明显无理索赔的案件,比如毛坯房出现裂缝却要求修复并粉刷全屋的,保险公司基本不会作出让步。
评析
在对第三者侵权案件中,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一般偏低,而被侵权人狮子大开口也十分常见。承包商在其中需要做好平衡工作,既要积极向保险公司争取合理的定损结果,也要拒绝被侵权人明显不合理的诉求,不能一味让步以免引发他人效仿。若定损结果和当事人的诉求金额差异不大,承包商也可以根据事件的紧迫性考虑是否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三
购买工程一切险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主合同约定的保险条件只是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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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合同一般只会约定工程一切险大致的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等。实践中,部分项目的业主可能只将保险当成形式性要求,没有结合项目的施工特点来设置保险条件,但业主期望保险发挥的作用实际上是远大于其设置的保险条件的。承包商完全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来购买保险虽然是最经济的做法,但可能无法满足项目的实际需求。某些特殊意外发生时,业主只会让承包商通过保险解决,不会接受承包商因此发起的费用索赔。
因此,承包商在购买工程一切险时,需要关注保险范围是否可以涵盖该项目主要的意外类别,保险金额的上限(特别是人身意外)是否符合当地类案的赔付标准,免赔额的设置是否合理等,必要时可以提高保险的标准。承包商在明确自己的需求后,应当向多家保险公司询价以争取最优的保费标准。另外,由于保费标准和保险标的的价值直接相关,如果存在某项不在主合同要求的范围内但确有实际需要的特殊保险需求,如火灾、地震等,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单独为某一分项工程投保,降低该部分保费。
免赔额的设置需要有合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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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也是影响保险保费的重要因素。如果主合同允许工程一切险存在免赔额,则承包商需要支付的保费会便宜不少,但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某海外高速公路项目的爆破施工影响了沿线超200栋房屋,结果因免赔额设置得太高,导致每一栋房屋的损害金额都低于免赔额,承包商只能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远超过了免赔额省下的保费。
因此,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承包商先评估该项目的施工活动是否可能引起大规模的小额出险案件,例如爆破活动可能会影响多少户房屋等,再结合当地的类案赔偿标准计算出单个案件和累计案件的风险金额。得到大致数据后,再要求保险公司对不同金额的免赔额、没有免赔额的保险都进行报价,用保费的差额来和小额案件风险金额进行对比,可以很容易得出免赔额该如何设置。
提前与保险公司确定续保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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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长是每个项目都可能出现的情况,工程一切险存在续保的需求。一般来说,保险续期的费用要结合续期时间、此前的出险数量和出险金额来综合判断是增加还是降低。如果没有提前确定大致的续保费用标准,承包商续保时很可能会陷入被动,特别是当出险数量较多时,保险公司大概率会要求提高保费,甚至可能以“拒保”来要挟。更换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在海外的国别市场。因此,建议承包商在购买工程一切险时,提前与保险公司确定未来续保的费用标准,并将其写入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