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胡大本事
2022年04月12日 15: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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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2) 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1、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2) 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3) 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4) 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5)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6) 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2、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2) 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进行鉴定。
 
3、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 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3) 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4、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2) 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 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待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鉴定期间为工期顺延时间。
 
5、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6、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本规范第1~5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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