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亿建设工程,造价审核被扣2.3亿!到底是谁的问题?
一身肌肉的领结
2024年03月14日 09: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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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联达造价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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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培峰

最近笔者接触到一个造价鉴定的案例,虽然案情比较复杂,但是有关方面提供的《案情简介》表述清晰明了、结构完整、层次分明,所以案件争议焦点和鉴定难点比较容易定位,经了解,鉴定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项目各单体施工节点不统一,电子版资料缺失; ②项目投资方缺少专业技术人员,以致无法对计量、计价等基本原则进行把控和沟通; ③项目争议各方情绪对立严重,无法好好配合鉴定工作。

最近笔者接触到一个造价鉴定的案例,虽然案情比较复杂,但是有关方面提供的《案情简介》表述清晰明了、结构完整、层次分明,所以案件争议焦点和鉴定难点比较容易定位,经了解,鉴定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项目各单体施工节点不统一,电子版资料缺失;
②项目投资方缺少专业技术人员,以致无法对计量、计价等基本原则进行把控和沟通;
③项目争议各方情绪对立严重,无法好好配合鉴定工作。
虽然困难重重,但相关鉴定人员在长达一年多的鉴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现场实际情况计量、计价,对有争议的事项主动向工程所在地的定额站进行咨询,形成了有效的书面文件,同时对各方对立情绪进行积极协调,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最终得到各方的认可,提交了质量较高的答卷。下面小编就这一案例进行详细阐述。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北京某投资公司与北京某管委员就某商务区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北京投资公司拟开发某商务区,包含写字楼、研发楼、公寓、配套商业等工程。在此之前,北京投资公司已向此管委会提交了项目总体规划方案书,经规划局同意及备案,报土地局申请挂牌。该项目预计投资10亿元,2013年4月,北京投资公司与管委会又签订了框架补充协议,对土地整理、挂牌、价格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2013年6月,北京投资公司与北京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桩基、土建、装饰、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消防、小市政、景观绿化等,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工程造价暂定8亿元。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如下:①按通用条款第23.2(2)条执行,并以北京市2012年定额及计价办法全额取费方式确定,不做任何浮动;②合同项下由发包方指定公开招标的材料、物料的价款按通用条款第23.2(3)条执行,中标价另外加2.5%的服务费作为承包方材料、物料采购价格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款记取方法:施工期内人工费按《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中调价文件规定的调整方法调价;另外合同还约定,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政府政策性的调价文件,则按文件执行;材料、机械按施工期对应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调整。

北京施工单位于2013年7月按时开工,至2015年12月因各种原因停工不再施工,2016年5月,北京施工单位、北京投资公司、北京管委会三方签署了此商务区的工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及评估,并一致同意接受审核评估机构的成果文件为最终结果,随后管委会委托北京某造价咨询公司甲进行审核评估, 最终要求审核造价为8.6亿元,北京施工单位同意此结果,但是北京投资公司以未收到造价咨询公司甲的审核报告为由拒绝认可此结果,并另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乙进行审核评估,造价咨询公司乙的审核结果为6.3亿元,与造价咨询公司甲的审核结果差2.3亿元 ,北京施工单位不同意此结果,遂诉至法院,请求:①要求北京投资公司按造价咨询公司甲的审核结果8.6亿元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②要求北京投资公司支付停工损失费2000万元;③要求北京投资公司支付停工后因财税政策调整多缴纳的税款4000万元;4请求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拥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件涉及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北京投资公司承担。
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北京施工单位于是申请法院进行造价鉴定,北京市某法院下达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北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丙进行造价鉴定,鉴定公司最终于2019年7月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案件争议焦点

1、造价咨询公司甲审核造价为8.6亿元,造价咨询公司乙的审核结果为6.3亿元,两者审核结果差2.3亿元。两个造价咨询公司都是北京市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审核结果按说都具有说服性,但是施工单位与投资公司对对方委托的咨询公司审核结果互不认可、互不让步,成为本案最大争议焦点。
2、北京投资公司以北京施工单位挂靠和非法转包、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认定北京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无权主张工程款。
3、北京投资公司认为北京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多位施工人,因此应该在总价内扣除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
4、合同中约定有甲供材料、甲方指定品牌材料的程序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程序执行,提交给鉴定公司的相关材料不齐全,需要同法院沟通。
5、户内电子预留预埋工程,北京施工单位提供的是白图,北京投资公司认为图纸无效,不应给这部分费用。

本案造价鉴定难点

1、本案涉及写字楼、研发楼、公寓、配套商业等工程,各楼栋施工节点不一,且存在钢筋已绑扎完成但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需深入现场逐一排查,进而确定施工节点,工作难度很大。
2、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双方对很多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造价鉴定人员需要分别听取双方意见,并与法官沟通后进行判断,还有的只能查阅施工方案、监理记录、验收记录、施工照片等进行判断。
3、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均无电子版,只能靠蓝图建模,给造价鉴定单位造成很大困难。
4、北京投资公司无专门的造价方面的人员,不懂计量、计价规则,有种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感觉,例如混凝土非要求鉴定公司扣除钢筋、铁件等所占体积,与定额规定不符。
5、还有些定额没有做出规定的事项,双方意见不一致需要去定额站咨询。

 

鉴定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条规定:鉴定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进行鉴定。本案合同约定以“北京市2012年定额及计价办法全额取费方式确定,不做任何浮动”,根据以上规定及约定,本案采用定额计价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

1、合同双方各指定了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且金额不一致相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指定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双方均需认可。
2、虽然北京施工单位是挂靠的,不是实际施工人,但是鉴定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经与法院沟通,北京施工单位已提交了房屋技术鉴定报告,证明本工程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所以判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对于总造价中的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鉴定公司依法各自列出相应金额,由法院查明原由后依法判决。
4、对于甲供材、甲指品牌材料问题,北京施工单位通过多方协调,补充了相关手续,鉴定公司按手续完善的资料进行了鉴定。
5、对于户内电气预留预埋问题,鉴定公司认为这是随着主体一起施工的,北京施工单位虽然提供的是白图,但是也是有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的,应视为有效文件,应在结算内予以考虑。

6、现场施工节点不一,鉴定公司会同合同双方,一起深入现场,逐一排查,确定施工节点,并据此建模,对于模型与蓝图的异同均有双方的签字及录像。
7、因措施费用投入不均匀,按比例记取有失公允,涉及措施费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桩基、降水、支护、模板等专项施工方案,这些方案均已审批通过,且签字盖章齐全,因此包括塔吊、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的费用、土方运距、降水台班、支护措施、措施钢筋等均按照上述方案记取。
8、施工现场已施工完且已隐蔽验收看不到的,如土方换填等项,则翻阅隐蔽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等资料进行确定。
9、北京投资公司无专门的造价方面的人员,不懂计量、计价规则,鉴定公司建议其聘请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并认真细致的向北京投资公司及其聘请的专家详细介绍了图纸的每一个细节,细致演示了从蓝图到广联达建模是如何一步一步建立起来的,也对涉及的每一个子目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获得其认可。
10、对于定额没有做出规定的事项,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一起去定额站咨询,以定额站给出的书面回复为准。

心得体会

1、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规定。
2、不能私自接收合同双方报送的材料,作为证据的鉴定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鉴定依据。
3、在鉴定初期,应编制鉴定方案,可以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
4、需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使建出的模型与现场实际相符。
5、建设工程能发展到诉讼阶段,合同双方的争议很大,情绪比较对立,需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争取各方的积极配合。
总之,工程总价鉴定对专业人员的要求高,不仅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法律、施工、设计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具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协调能力、文字和语言能力等,应委派符合相关要求的造价工程师负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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