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EP机电安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问题】 《烟规》仅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位于同一面之间的距离要求,位于不同面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之间无要求,实际工程中如何掌握? 一、《浙江》 7.1.12: 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来源:EP机电安装
【问题】
《烟规》仅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位于同一面之间的距离要求,位于不同面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之间无要求,实际工程中如何掌握?
一、《浙江》 7.1.12:
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两者均位于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则:
( 1)当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相同标高,或两者高差小于3m以及出风口低于进风口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20m;
( 2)当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不同标高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时,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6m,或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3m且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建筑立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 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7.1.12-1所示:
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7.1.12-2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高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二、《浙江》 7.1.21:
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当受条件限制,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上部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3.5条及本《指南》第7.1.12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
三、《江苏》(一)防烟类 16:
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第3.3.5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
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风口和消防补风机、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的距离是否可以不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第3.3.5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条的要求是: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距离要求仅指火灾时同时启动的加压风机和排烟风机间距的相应要求,对于不同时启动的系统无此要求。
四、《江西》 11: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当加压送风系统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 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11.1所示 ;
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11.2所示。
五、《广州》 2.13:
《防排烟标准》第 3.3.5条第三款,与《人防规范》第6.2.7条不一致,两个规范要求的进风口和排风口水平距离分别是20m、15m要求,垂直布置分别是6m、3m要求,建议统一要求。
答:应同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六、《湖南》(二)排烟系统问题 12:
正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位于前后平行的墙面上(前后墙面的距离小于 6m)时,两者距离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按 GB51251第3.3.5.3条执行,原则是正压送风机进风口不受火灾烟气影响;两者距离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七、《广西制冷学会》 15:
第3.3.5.3条,“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
当确有困难时。”,若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分别在相邻两面(如南面与东面),其间距如何要求?
答: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225°,则要求沿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225°且≥180°,则要求沿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2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6m;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180°,则要求直线距离不小于20米或垂直距离不小于6m。如附图15所示。
八、《广西制冷学会》 16:
不同防火分区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是否需按照《标准》第3.3.5.3条的间距及高度的要求?
答:规范要求的风口距离,应为针对同个防火分区的。火灾时,也只要求1个防火分区的防排烟系统启动。
但是对于平时与火灾时共用的,不同防火分区的室外进风口与出风口仍需保持注10m;或垂直高差≥3m的距离,以免出现平时通风进、排风短路。
九、《甘肃》(建筑工程) 2.3.4: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3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十、《山东》1 .0.27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1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进风口和排烟口在避开人员密集场所的情况下,风口底部距地高度如何要求(目前做法不统一)?
答:进风口和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规定。进风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m;排风口与人员密集场所距离小于10m的情况下,排烟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大于10m的情况下,排烟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m。
十一、《山东》 1.0.28: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加压风机房设在室外,机房外墙设百叶,从机房吸风可否?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采用什么措施?送风机与排风机进出风口不在同一面时,距离要求怎么把握?
答:不可以,《建筑防排烟标准》图示已明确采用风管将风机进风接室外进风口。
应按规范要求控制取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
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同的建筑面时距离与高差要求,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距离/高差不小于20m/6m);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不同建筑面(建筑相对面或相邻面)时距离/高差应不小于10m/3m。
十二、《中筑城》一、防烟部分 2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3.5及4.4.4仅规定了机械排烟口和机械进风口的位置距离要求,对于机械排烟口和自然进风口的距离要求应如何控制?
答:同一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与自然进风口的距离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m。
十 三 、《陕西》7.2.9:
(补充GB51251-2017第3.3.5.3条)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朝向(如南与北、东与西)的外墙时,两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排烟口应高于进风口。
【总结】
《烟规》3.3.5-3条规定了设于同一面上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的排出口之间的距离。
对于如何界定为同一面,没有明确的说法,上述一些地区给了一定角度的界定范围,值得借鉴。由于加压部位是绝对不能进烟的,所以要求比较严格。
对于位于不同面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之间规范无要求,对于送风与排烟口一方或两方是自然的情况,规范也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
但为避免送排短路,尽管规范无要求,也需保持一定的距离。希望修订后的《烟规》能有更明确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需要保持距离的口是火灾时需要同时使用的口。如不同时使用不需要考虑距离要求。
对于与平时通风兼用的风口,需要满足GB50736-2012与GB50019-2015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