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规》水箱高度之讨论。
关于住宅跃层水箱设置高度问题:《新消规》7.4.15条规定“跃层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其条文解释“住宅户内跃层....是两层的建筑均可视为是一层平面”。现有一二类高层住宅,顶层跃层。 1、仅在跃层下层设置消火栓,跃层上层可借用此栓,那么屋顶水箱的设置高度怎么确定?5.2.2.2规定“水箱设置的高度应是其最低有效水位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0.07MPa的静水压力,是否只要满足此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即可? 2、跃层上层设置一个消火栓,是否要满足此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 以上两种方法如果都可行,那么就出现矛盾,第一种方案显然没有第二种方案严谨。但仅就规范要求,以上两种貌似都不违反规范。倘若第一种方案不可行,那么规范5.2.2规范是否我理解错误?
新消规,是不是对其它规范的挑战?
根据新消规,也就是GB50974-2014,第8.1.1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但当城镇人口小于 2.5 万人时,可为枝状管网 ;2 接市政消火栓的环状给水管网的管径不应小于 DN150 ,枝状管网的管径不宜小于 DN200 。当城镇人口小于 2.5 万人时,接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的管径可适当减少,环状管网时不应小于 DNI00 ,枝状管网时不宜小于 DN150 ;同时,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6-2006,第7.1.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0mm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120m 。 那么在进行给水管网设计时,应该如何考虑呢?是依据新消规的“高配”,还是依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低配”要求呢?这对于一个城镇的管网来说,差距是相当大的,因为那么多条市政支路、那么多条配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