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设计的层次的讨论
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包含从整个城市的空间形态到局部的城市地段,如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包含从整个城市的空间形态到局部的城市地段,如市中心、广场、公园、街道、居住社区、建筑群乃至单幢建筑和城市细部景观,特别是上述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的空间环境。通常将城市设计的对象范围分为三个层次,即大尺度的区域——城市级城市设计、中尺度的分区级城市设计和小尺度的地段级城市设计。 区域——城市级的城市设计,城市与城市相互依存,城市与周边地区更是密不可分。城市的成长是通过区域规划来实现的,因此从区域背景下研究城市整体层面上的设计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城市与城市相互依存,城市与周边地区更是密不可分。城市的成长是通过区域规划来实现的,因此从区域背景下研究城市整体层面上的设计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的技术如何运用
规划师不是“社会改革者”,更不是救世主,也许规划师这种功利转向无可厚非,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但如果城市设计的技术工作完全被政治利益言说所左右,完全推行市场化的平面创作模式和思想方法,或推销商业主义的审美霸权(如所谓的“洋、新、大手笔、高科技”),城市设计的技术如何运用就很值得质疑。 “在政府与房地产资本这两种决定性的权力已经确定了他们的追求和意图以后,规划设计师所能做到的,仅仅是尽可能地把技术细节处理得合理一些而已。”这样一种对当下中国现实的直观判断难免造成城市设计者的悲观情绪,但即使是“把技术细节处理得合理一些”,也有“尽可能考虑公共利益和照顾弱势群体利益”的技术伦理问题。 若“技术专家”甘于技术,只寄情于如何将空间关系如何处理得更具美感、方案更符合雇主的(利润或政绩)想象,而背离了专业者的人文精神品格、
城市湿地景观的生态设计
所谓湿地,是指不问其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咸水或淡水、半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因此,湿地不仅仅是我们传统认识上的沼泽、滩涂等,还包括部分河流、湖泊、鱼塘、水库和稻田。 湿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是自然界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生态系统,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首先,湿地是许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其次,湿地在涵养水源、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屏障;另外,湿地的生物和化学过程还具有降解过滤污染物的功能,使当地河流下游区域受益。总而言之,各类湿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环境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人类与湿地相互依存的关系,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通过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旨在认证、保护并促进合理使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湿地系统。相应于对湿地重要性认识的提高,许多国家也积极投入到对各类广义湿地的保护和恢复的行动中,包括在规划人类居住区时更多地考虑体现其自然环境的意义。文章将以城
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与角色
在建设环境形塑过程中,城市设计扮演,了重要角色,除了引起环境功能的改变,更主要的是“对环境形式和意义的赋予”,涉及“空间的社会文化形式”。这种“赋予”不可化约为纯粹的“技术或艺术活动”,而是包含了空间形式背后广泛的政治经济学基础。 在对建设环境的形塑过程中,城市设计者的作用受制于社会系统复杂的政治经济基础。具体而言,城市设计实践是公共部门依凭对环境开发活动规划干预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在编制、实施和维护管理各个阶段,与开发过程主要行动者进行互动,以影响和改变行动者的开发决策,使建设环境的开发结果朝着理想环境目标不断接近。 这一实践的“正当性”基础是其“维护城市空间环境的整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事实上,城市设计实践主要是公共部门行政层面的政府行为,城市设计者有多少“合法资源”可以有效影
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和过程
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拟探讨的“城市设计实践在建设环境形塑过程中实际发挥了什么作用”,以及“这种实际作用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分别为对城市设计实效的分析性和解释性开究。 分析性研究侧重于“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和过程”,即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及探讨城市设计者的具体行动(编制、管理行为),评析“城市设计者些什么以及是如何做的”。 而解释性研究则更侧重于“城市设计实践的过程”,探讨城市设计者作为开发过程的重要行动者,在“结构性因素”所预设的社会系统框架内,如何与其他主要社会行动者互动; 从而导致城市设计的规范性目标的偏离与调整,并最终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形成产生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