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设计的层次的讨论
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包含从整个城市的空间形态到局部的城市地段,如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包含从整个城市的空间形态到局部的城市地段,如市中心、广场、公园、街道、居住社区、建筑群乃至单幢建筑和城市细部景观,特别是上述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的空间环境。通常将城市设计的对象范围分为三个层次,即大尺度的区域——城市级城市设计、中尺度的分区级城市设计和小尺度的地段级城市设计。 区域——城市级的城市设计,城市与城市相互依存,城市与周边地区更是密不可分。城市的成长是通过区域规划来实现的,因此从区域背景下研究城市整体层面上的设计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城市与城市相互依存,城市与周边地区更是密不可分。城市的成长是通过区域规划来实现的,因此从区域背景下研究城市整体层面上的设计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的技术如何运用
规划师不是“社会改革者”,更不是救世主,也许规划师这种功利转向无可厚非,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但如果城市设计的技术工作完全被政治利益言说所左右,完全推行市场化的平面创作模式和思想方法,或推销商业主义的审美霸权(如所谓的“洋、新、大手笔、高科技”),城市设计的技术如何运用就很值得质疑。 “在政府与房地产资本这两种决定性的权力已经确定了他们的追求和意图以后,规划设计师所能做到的,仅仅是尽可能地把技术细节处理得合理一些而已。”这样一种对当下中国现实的直观判断难免造成城市设计者的悲观情绪,但即使是“把技术细节处理得合理一些”,也有“尽可能考虑公共利益和照顾弱势群体利益”的技术伦理问题。 若“技术专家”甘于技术,只寄情于如何将空间关系如何处理得更具美感、方案更符合雇主的(利润或政绩)想象,而背离了专业者的人文精神品格、
城市湿地景观的生态设计
所谓湿地,是指不问其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咸水或淡水、半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因此,湿地不仅仅是我们传统认识上的沼泽、滩涂等,还包括部分河流、湖泊、鱼塘、水库和稻田。 湿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是自然界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生态系统,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首先,湿地是许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其次,湿地在涵养水源、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屏障;另外,湿地的生物和化学过程还具有降解过滤污染物的功能,使当地河流下游区域受益。总而言之,各类湿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环境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人类与湿地相互依存的关系,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通过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旨在认证、保护并促进合理使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湿地系统。相应于对湿地重要性认识的提高,许多国家也积极投入到对各类广义湿地的保护和恢复的行动中,包括在规划人类居住区时更多地考虑体现其自然环境的意义。文章将以城
关于设计城市景观LED灯饰
随着人们对城市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户外灯饰不仅仅只有照亮道路的作用,还有美化城市,提高城市形象的作用。所以,城市 灯饰设计就不止考虑基本功能,还要有装饰衬托的功能。其中,LED灯饰的设计是 灯饰设计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 户外景观灯饰设计师必须考虑的户外LED灯饰的工作环境 LED户外照明灯饰由于工作环境比较复杂,受温度、紫外线、湿度、下雨天雨水、沙尘、化学气体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时间一长,就会导致LED光衰严重的问题。所以终上考虑,室外 灯饰设计师在设计的时候应考虑这些外部环境因素的对LED户外照明灯饰的影响。 二、 户外LED灯饰在散热材料选择方面应注意事项 外壳和散热器设计为一体,用来解决LED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发热问题
关于城市景观LED灯饰设计
随着人们对城市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户外灯饰不仅仅只有照亮道路的作用,还有美化城市,提高城市形象的作用。所以,城市 灯饰设计就不止考虑基本功能,还要有装饰衬托的功能。其中,LED灯饰的设计是 灯饰设计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 户外景观灯饰设计师必须考虑的户外LED灯饰的工作环境 LED户外照明灯饰由于工作环境比较复杂,受温度、紫外线、湿度、下雨天雨水、沙尘、化学气体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时间一长,就会导致LED光衰严重的问题。所以终上考虑,室外 灯饰设计师在设计的时候应考虑这些外部环境因素的对LED户外照明灯饰的影响。 二、 户外LED灯饰在散热材料选择方面应注意事项 外壳和散热器设计为一体,用来解决LED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发热问题
城市设计的社会实践特征
城市设计具有“对象性社会实践活动”的一般特征(即客观的物质活动和人有目的的活动),但城市设计实践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生产和改造活动,有自身实践独特的作用特征和特定的表现形式。 尽管建设环境作为城市设计者的实践对象(客体),但它是城市发展各种动力因素最终通过建设活动而综合作用、形塑的一种结果。城市设计仅为对这些社会系统结构性动因的作用进行公共干预的一种“协调与整合机制”,而并非是建设环境及其公共价值领域形成的直接动因。 因此,城市设计者是利用和干预协调他人的城市建设活动及其决策行为,以间接的手段来实现对建设环境的物质改造。也即城市设计具有“利用、协调和主客体间接作用”的实践特征。从这一点来说,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对象并不等同于城市设计调控的对象,前者是指建设环境,而后者是指管理实践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