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水池储水量那题的权威解释
< > 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貌似今年注册考试考过本题,笔者就条文中消火栓水量减半的事情咨询过规范组: 1.减半且不小于10L/S的条件:有室内消火栓系统以及其他水灭火系统中的一种(主要是喷淋)或数种; (注:如果室内消火栓保护范围与其他水灭火系统保护范围不一致,(如局部设置水喷雾),这种情况不可减半)。 2.计算消防水池的时候及消火栓选泵的时候均可按折减后的流量计算。 [ 本帖最后由 ziisii 于 2010-10-27 09:21 编辑 ]
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储水量设计的看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2条和7.3.3条对消防水池的设置及设计储水量作出了如下规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对以上规范的规定,各个地区在理解及执行上有不同的作法。在福州市,室内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均必须储存在消防水池中,原因是市自来水公司无法保证市政供水的安全性,这显然增大了消防水池的容积;在厦门市,当室外给水管网能够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只须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设计的通常做法是:从不同进水方向的两根市政给水管上引两根进水管构成室外环状供水,以保证室外供水的安全性,地下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则只考虑室内消防用水量,但不允许考虑火灾时水池的补水量;而在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