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某一多层公建带一层地下室,现仅地下层有机械排烟,请问可以仅在地下一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如可以,地上部分的应急照明强启、电梯迫降、非消防切断是否要联动?1)一多层公建和一层地下室完全不发生关联,此多层公建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该地下室无关。但JGJ 16-2008 另有规定,且2009年《民规》研讨会纪要还坚持正确的有下款奇葩规定:JGJ 16-2008要命的是,2009年《民规》研讨会纪要居然不认错,坚持上述规定正确:
某一多层公建带一层地下室,现仅地下层有机械排烟,请问可以仅在地下一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如可以,地上部分的应急照明强启、电梯迫降、非消防切断是否要联动?
1)一多层公建和一层地下室完全不发生关联,此多层公建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该地下室无关。
但JGJ 16-2008 另有规定,且2009年《民规》研讨会纪要还坚持正确的有下款奇葩规定:
JGJ 16-2008
要命的是,2009年《民规》研讨会纪要居然不认错,坚持上述规定正确:
2)一多层公建和一层地下室会发生关联,建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妥:连通就意味着火灾可能会蔓延,现在的管理往往存在比较大的漏洞,我们现在的检查,往往放在检查设计,不注意检查管理。
PS:
我们讨论“可以仅在地下一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意义不大,得按当地消防建审部门的意见执行。
3)如果以“可以仅在地下一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前提条件,也建议做“地上部分的应急(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强启、电梯迫降、非消防切断联动”,且建议在每层楼梯口、建筑内部疏散走道的明显部位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