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产设备偶然产生故障或事故时,会突然散发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性气体的车间,应设置事故排风,以备应急时使用。事故通风所必须的风量应由事故通风系统和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必须能提供足够的送排风量。事故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但在生产中可能散发大量有害物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车间,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时,还要有自动报警装置。
当生产设备偶然产生故障或事故时,会突然散发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性气体的车间,应设置事故排风,以备应急时使用。
事故通风所必须的风量应由事故通风系统和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必须能提供足够的送排风量。
事故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但在生产中可能散发大量有害物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车间,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时,还要有自动报警装置。
换气次数是房间的小时通风量和房间的通风容积的比值:
n,——换气次数,次/h;
L,——通风量,m3/h;
V,——通风容积,m3。
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通风风量与房间空间体积的比值,单位为:次/h),根据车间高度和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大小来确定。有害气体最高容许浓度>5mg/m3时,车间高度≤6m者,换气次数≥8次/h;车间高度>6m者,换气次数≥5次/h。最高容许浓度≤5mg/m3时,上述换气次数应乘以1.5倍。
事故排风必须的排风量应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排风的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地点设置开关。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如下规定: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m,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排风口必须高于进风口6m以上;
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
当排风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排风的排风口距可能发火源20m以上;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或正压区。
风机开关,应分别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