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从相关工程变更成立的条件来看,变更是以业主的利益为直接出发点的。工程变更有三类,业主提出的变更,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地方政府第三方提出的变更。业主提出的变更,不论合同中有无约定该部分增减费用怎么处理,只要变更导致承包商蒙受损失,损失的费用就应该由业主来承担——这是我从国家法规字里行间读出的。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其增减的费用往往是通过包干或者工程索赔来解决的——实际施工中,业主的口头禅”同意变更,费用自理“
工程变更有三类,业主提出的变更,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地方政府第三方提出的变更。
业主提出的变更,不论合同中有无约定该部分增减费用怎么处理,只要变更导致承包商蒙受损失,损失的费用就应该由业主来承担——这是我从国家法规字里行间读出的。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其增减的费用往往是通过包干或者工程索赔来解决的——实际施工中,业主的口头禅”同意变更,费用自理“
地方原因引起的变更,这个就要看业主的政策了。
其实费用的增减往往是由”量“和”单价“这个两个因变量变化引起的。
量的变化可以通过工程变更、勘误来解决;单价的变化应该通过重新申报单价,其成立的条件:一是新增加项目,申报单价;二是所涉及到的工程项目性质较投标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建设规模的改变,施工方案的变化,地质条件的改变,一般来讲”单价“是很难变化的,因为它是合同中约定的,不能随意更改。
最后一招就是设计院的投资检算,通过做设计院的工作,将损失的进入设计院的投资检算,也可以挽回该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