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住建建〔2024〕25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工作, 落实建设单位 (含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下合称“集中建设单位”)的 主体责任 ,规范工程变更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集中建设单位 是 工程变更和变更备案 的 第一责任人 ,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 应将其中的重大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集中建设单位 应建立健全工程变更 的必要性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控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的权责要求。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集中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明确相关方案和要求,为勘察、设计留出合理时间,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成果质量, 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 。加强与项目使用单位的沟通,防止因集中建设单位原因发生的返工、拆改, 在招标文件中 明确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 不得违规指定品牌 。
集中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精细化管理,加大对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全部工程变更的实际情况。加强参建各方的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 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过错发生工程变更 , 造成费用增加的 ,应按照与相应参建方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追究其责任 。
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集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流程节点要求填报和递交材料,确保变更备案工作的时效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报工程变更事前备案 , 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前且处于建筑施工合同开竣工时间内 ; 可事后备案的工程变更 , 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集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中违反程序、超出时效的情形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确保措施到位和责任到人。
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或者不符合事后变更备案要求的项目 ,市住建、财政(财政评审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 应将相关情况通报 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等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未履行 工程变更和变更备案的 首要责任 ,存在《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8〕1号)第五章相关情形的, 在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考核时将予以处理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0日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8〕1号
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9〕88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及《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工程;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筑工程。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投资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 工程变更,是指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价款变动;
(八)其他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第五条 结合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建设情况,需备案的工程变更 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
(一) 工程的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按照其标准对应的变更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二)因第四条第五款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及第七款引起的价款调整, 按照一般变更备案进行管理 。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和变更备案的第一责任人 ,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委托代建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备案规定。
第八条 市住建部门是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市、各区(不含姑苏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的申报管理和最终备案工作,并对工程变更是否属于原招标范围、是否应重新招标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重大变更所涉及的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变更方案的经济合理性进行预审。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事前备案。
需要紧急实施的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达到一般变更备案比例前的应备案工程变更及发生本细则第四条(五)、(七)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可事后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报工程变更事前备案,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前且处于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开竣工时间内。
如建筑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因客观原因导致与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开竣工时间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住建部门书面说明调整情况并在系统中登记,并在调整后的工程开竣工时间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事前备案处理程序:
(一)一般变更
(1)建设单位组织填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附件1),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填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流程表》(附件2),并准备好相关材料,通过市住建部门工程变更备案系统申报登记。
(3)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后,住建部门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
(4)建设单位填写《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将一般变更备案审查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一般变更事项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5)建设单位取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审意见后,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流程表》及相关材料送交住建部门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备案。
(二)重大变更
(1)建设单位组织填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附件1),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填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流程表》(附件2),并准备好相关材料,通过市住建部门工程变更备案系统申报登记。
(3)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后,住建部门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
(4)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技术、经济等专家,对重大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处理意见,对是否需要变更、如何变更予以明确。
参与重大变更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人数为3~7人单数,在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如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专家等特殊情况,可由建设单位推荐专家,并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5)专家论证会同意实施重大变更后,建设单位填写《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重大变更备案审查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重大变更事项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建议书。
(6)市财政部门依据预审建议书,对重大变更事项所涉及的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7)建设单位取得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后,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流程表》及相关材料送交住建部门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事后变更备案处理程序:
除第四条第七款外的符合事后备案情形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所有事后备案的变更应在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前完成。
事后变更备案流程同事前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一般变更备案起点的,应将之前发生的变更作为首份一般变更进行备案,备案要求参照事后备案。
第十五条 对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等文件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执行, 项目结算金额应控制在经变更备案后的工程实施金额内 。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在网上将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以及变更备案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应备案而未经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变更 ,在财政评审结(决)算时 将不予认可 。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备案工作纳入市级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或者不符合事后变更备案要求的项目,市住建部门、财政部门(财政评审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等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将未列入发包范围的项目以工程变更方式列入发包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三)通过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未经备案造成工程结算价款超额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的各类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设置合同违约造成变更的惩罚性条款。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过失发生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增加的,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工程变更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建立工程项目网上变更备案系统。由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工程变更备案,逐步实现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网上会签,提高工程变更备案效率,加强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预算金额、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变更备案等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3〕1号)同时废止。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在2018年6月1日之前的,变更备案按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3〕1号)执行;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在2018年6月1日之后的,变更备案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不含姑苏区)管辖的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部门为各区住建部门,其余管理要求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区应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变更备案实施细则,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未制定相应变更备案实施细则的,各区应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