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设计方的原因或甲方的意图,工程中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和甲方的一些零星委托函:在实施这些变更或委托函时,是否需要施工在施工完后需填报变更或委托函执行反馈单,填写这个的目的是为了核查变更、委托函有无实施,且这个变更执行反馈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后签字方可生效。这样在进行竣工结算时可审查施工方的变更、委托单的执行情况,可作为审查依据。同时在做竣工资料时也需汇总变更执行反馈表表格。不知道对于变更执行反馈有无强制性要求,在做结算和竣工资料时是否需要提供呢?
不知道对于变更执行反馈有无强制性要求,在做结算和竣工资料时是否需要提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