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浏览一个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合同上的变更、索赔说明可以进行调整的,但是并没有注明变更与索赔具体的支付时间,对于索赔只提到索赔的费用而已。在合同中以下均为有说明,对此我有一些不理解,作为监理方对下面的问题应该怎样处理:1.工程变更签证的费用是否应在月进度付款中进行支付?(个人认为应该在月进度款中相应增减)2.工程索赔的费用是否应在月进度款中进行支付?索赔的费用会不会影响合同价执行,还是与合同价执行无关?(个人认为应该在月进度款中相应支付增减索赔费用,索赔发生后不影响合同价执行,即新合同价仍按原合同价再增减相应的索赔费用即可)
1.工程变更签证的费用是否应在月进度付款中进行支付?(个人认为应该在月进度款中相应增减)
2.工程索赔的费用是否应在月进度款中进行支付?索赔的费用会不会影响合同价执行,还是与合同价执行无关?(个人认为应该在月进度款中相应支付增减索赔费用,索赔发生后不影响合同价执行,即新合同价仍按原合同价再增减相应的索赔费用即可)
3.违约金的费用是否应在月进度款中进行支付?违约金与索赔的费用有何区别?(本人认为是一体的,因为发生了违约才会有索赔)
4.由于工程采用下浮率,那么变更与索赔的费用是否也应该进行下浮调整?(本人认为变更应下浮,索赔费用不应下浮)
5.如果违约与索赔不能混为一谈,那么违约金的费用是否也应该进行下浮调整?(违约与索赔应该为一体的,违约金的费用不应该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