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一个经典案例的研究和战略考量
yuanmingguang
2005年12月21日 12:58:37
来自于建筑施工
只看楼主

在西南部某专业部委的一个工程项目建设, 投资资金来源系某专业部委的一家国有独资大中型企业全额投资,工程特点和使用用途为货场,原预算投资约1000多万元,工程结算方式为经审批的设计预算加“工程变更设计”和工程签证的计价。工程地基基础施工时,龙门吊地基开挖遇岩石,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的设计、施工、监理三方去现场研讨如何处理,设计现场拍板施工方案,没有任何书面依据,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在此期间和之后一直未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施工单位也没有提出哪怕口头的变更要求。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之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提出龙门吊地基开挖岩石,需调增设计标高范围内原预算土方的单价,要求全部土方工程数量都调增。不仅如此,而且无中有生,提出基础底面标高比原设计图纸标高平均超深2米,需回砌浆砌片石, 因此,要求调增超深部分开挖岩石和基础浆砌片石的工程数量,而且工程数量非常之巨大,其中仅要求调增M10.0水泥砂浆砌筑片石一项子目, 就高达4000多立方米,石方数量不会少于此数。总共要求增加造价100万多元。实际情况是,在原设计标高范围内,地基开挖遇岩石不假,但并非全部,只有一小部分部分是岩石,其余大部分仍是土方,施工单位要求全部土方的工程数量都调增单价,已经属于高估冒算。至于基础底面标高比原设计超深云云,则纯属子虚乌有,也就是说,要求调增的开挖岩石工程数量和4000多立方米M10.0水泥砂浆砌筑片石数量,纯属工程数量调增之无中生有。项目监理机构的一名监理人员经过审核, 将绝大多数工程数量核减之后,签署了意见,估计约需增加造价4万多元,这是较为符合工程实际的,也就是较为符合实质公正的。施工单位觉得太少,不满意,不能接受,意欲继续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遂重新做了一份几乎一模一样的变更单,并且吸取经验“教训”改变策略:首先找设计签字,设计者签署了完全肯定性的意见,然后再找项目监理机构的另一名监理人员签字,后者附和了设计,签署了与设计者一致的意见,最后建设单位签字,意见也一样,以上各方都加盖了公章,估计总共约需增加造价100万多元。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同一个施工部位提出的同样的工程变更内容,前后两份变更单增加的投资绝对数额相差上100多万元,相对差距近30倍!更不用说该工程的其他变更了。

在西南部某专业部委的一个工程项目建设, 投资资金来源系某专业部委的一家国有独资大中型企业全额投资,工程特点和使用用途为货场,原预算投资约1000多万元,工程结算方式为经审批的设计预算加“工程变更设计”和工程签证的计价。工程地基基础施工时,龙门吊地基开挖遇岩石,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的设计、施工、监理三方去现场研讨如何处理,设计现场拍板施工方案,没有任何书面依据,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在此期间和之后一直未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施工单位也没有提出哪怕口头的变更要求。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之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提出龙门吊地基开挖岩石,需调增设计标高范围内原预算土方的单价,要求全部土方工程数量都调增。不仅如此,而且无中有生,提出基础底面标高比原设计图纸标高平均超深2米,需回砌浆砌片石, 因此,要求调增超深部分开挖岩石和基础浆砌片石的工程数量,而且工程数量非常之巨大,其中仅要求调增M10.0水泥砂浆砌筑片石一项子目, 就高达4000多立方米,石方数量不会少于此数。总共要求增加造价100万多元。实际情况是,在原设计标高范围内,地基开挖遇岩石不假,但并非全部,只有一小部分部分是岩石,其余大部分仍是土方,施工单位要求全部土方的工程数量都调增单价,已经属于高估冒算。至于基础底面标高比原设计超深云云,则纯属子虚乌有,也就是说,要求调增的开挖岩石工程数量和4000多立方米M10.0水泥砂浆砌筑片石数量,纯属工程数量调增之无中生有。项目监理机构的一名监理人员经过审核, 将绝大多数工程数量核减之后,签署了意见,估计约需增加造价4万多元,这是较为符合工程实际的,也就是较为符合实质公正的。施工单位觉得太少,不满意,不能接受,意欲继续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遂重新做了一份几乎一模一样的变更单,并且吸取经验“教训”改变策略:首先找设计签字,设计者签署了完全肯定性的意见,然后再找项目监理机构的另一名监理人员签字,后者附和了设计,签署了与设计者一致的意见,最后建设单位签字,意见也一样,以上各方都加盖了公章,估计总共约需增加造价100万多元。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同一个施工部位提出的同样的工程变更内容,前后两份变更单增加的投资绝对数额相差上100多万元,相对差距近30倍!更不用说该工程的其他变更了。

就以上事情大家广谈自己的想法啊!!!!多多发言!!!!!
hbsymalin
2005年12月22日 09:35:46
2楼
这是一个好方法,你太认真了,这件事情是明摆这有猫腻,不必太在意,这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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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mingguang
2005年12月22日 09:37:57
3楼
哈哈.猫腻太重,会容易出事情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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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ingsai
2005年12月22日 14:41:05
4楼
设计和监理人员也太不负责任了,要不就是可能收受了施工单位的好处,可悲啊!国家财产就是这样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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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roger
2006年01月05日 22:09:42
5楼
设计人员只能对施工方案作出肯定性的意见,也就是只能肯定施工方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的正确性,至于现场发生的工程量是无权作出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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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440923
2006年01月13日 11:45:27
6楼
合同应非常明确变更的程序,超时提出的变更的视为施工单位放弃索赔的权利,无中生有的索赔,有没有隐蔽验收进行证明,施工单位做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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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koka505
2006年01月13日 19:31:18
7楼
这也是我们工程管理不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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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huang59719004
2006年01月18日 10:53:44
8楼
呵呵,这里面有许多小人物,无法知道的内幕,小人物管太多的话,呵呵小心饭碗被砸了,施工单位敢2次提出同一个变更,有许多猫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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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roger
2006年03月12日 21:01:41
9楼
不会吧??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连基础实际标高是多少都不知道吗??技术资料里肯定也应该有啊,不会技术资料也不完善吧?那施工日志里也应该有吧!!不明白......世界真奇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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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737
2006年03月29日 20:05:44
10楼
y应该有建设单位认可的签证才有效啊,管理制度不完善啊。关于签证的程序应该有规定,无建设单位的同意,设计和监理的签证无效,关于有费用变更的签证更应总监签字,和设计院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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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koka505
2006年03月30日 19:22:05
11楼
设计人不用功
监理跟着马虎,拿国家的钱不当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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