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现行投资政策下以政府出资为主,仍然采用审批制。 根据2016年1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铁路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现行投资政策下以政府出资为主,仍然采用审批制。
根据2016年1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按照出资主体及批复机关不同,铁路项目批复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铁路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审批;
二是国家铁路集团出资的项目,由路省联合审批;
三是国家干线铁路和跨省铁路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一、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
1、审批单位、申报资料清单
省发改委审批项目,由省发改委驻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受理,基础设施发展处主办。
申报资料包括: (1) 建设单位 和沿线市政府的联合报批请示;(2)可研报告;(3)鉴定中心可研评审意见;(4)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意见;(5)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意见书;(6)用海预审意见(如有);(7)沿线政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定意见;(8)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9)节能承诺书;(10)环评报告书情况说明;(11) 建设单位 出具的资金筹措方案;(12)沿线政府出资承诺。
2、审批流程及时限
由省发改委驻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受理,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转至省发改委内网审批系统;转内发改委内网后,由基础设施发展处主办,投资处、重点处、环资处会会办,该过程为并联审批,正常流程需4个处室联合会审或委托评估,时限较长,因取得了鉴定中心的可研评审意见,该流程可争取简化。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委托评估时间除 外) ;承诺 办结时限:一般为 7-10个工作日。
二、路省联合审批的项目
1、审批单位、申报资料清单
路省联合审批项目,由国铁集团发改部受理并起草批复,国铁集团内部程序完成后,发省会签。
申报资料包括: (1)建设单位和路局集团联合报批请示;(2)可研报告; (3) 鉴定中心可研评审意见; (4) 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意见; (5) 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意见书; (6) 用海预审意见 (如有) ; (7) 省发改委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复函; (8)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 (9) 节能审查意见; (10) 资金筹措方案及运营补亏承诺函。
2、审批流程及时限
国铁集团由发改部受理,研究同意后起草批复;发改部分管领导审签后发鉴定中心、建设部、财务部、调度部、运输部会签,其中鉴定中心和建设部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会签部门由分管领导审签,会签工作并联开展;会签完成经办公厅核稿后报国铁集团领导审签。
国铁集团内部会签程序复杂、涉及部门多,正常流转时间约45天。国铁集团批复会签稿完成后发省会签,由省发改委主办,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报省领导审签。省级会签周期约10天。
三、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
1、审批单位、申报资料清单
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政务大厅受理,基础司铁路处主办。
申报资料包括: (1) 国铁集团和沿线省级人民政府联合报批请示;(2)可研报告; (3)可研评估报告(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 ;(4)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意见;(5)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意见书;(6)用海预审意见(如有);(7)省发改委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复函;(8)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9)节能审查意见;(10)资金筹措方案、沿线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运营补亏承诺函。
国家发改委铁路可研审批流程图
2、审批流程及时限
国家发改委由政务大厅受理,审核通过后转至国家发改委审批系统,由基础司铁路处主办并起草批复,分管司长和大司长审签后发投资司会签;投资司交能处会签后报投资司分管司长和大司长审签;会签完成后发办公厅审核,由办公厅文秘处核稿、分管副主任审签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审签后按程序报分管主任和大主任审签;审签完成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批复。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时间除外,特别重大项目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发改委审批流程较多,时间不可控, 正常约需45天左右。
注:以上流程、时限各省市区略有差异,仅供参考。
PS: 2019年之前,使用中央投资5亿元及以上、使用中央投资且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不含既有铁路增建单线项目)均需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 《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 ,通知明确:
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跨省的新建(含增建双线)普通铁路项目,以铁路总公司(现国铁集团)投资为主的,由铁路总公司(现国铁集团)自行决定,其他项目则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均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