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与设施 1.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
1.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贮存量≤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 总安装容量≤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 建筑面积≤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2.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油、气)
1) 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3.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
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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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1.00h、宽度≥1.0m、长度≥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1.2m或设置耐火极限≥1.00h、宽度≥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知识点:《汽车库、修车库》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