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一、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二、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三、办公室、休息室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 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 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四、中间仓库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五、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 m?。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六、变、配电站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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