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技术指南】宅基地自建房防火设计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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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 09: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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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自建房的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循节地、安全、健康的原则,能够避险防灾、及时疏散。 4.1.2 自建房的建造应充分考虑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地形等因素,综合考虑防火、防水、防灾、建筑节能、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4.1.3 自建房的建造应充分考虑与邻近既有在建和已建房屋的相互影响。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自建房的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循节地、安全、健康的原则,能够避险防灾、及时疏散。
4.1.2 自建房的建造应充分考虑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地形等因素,综合考虑防火、防水、防灾、建筑节能、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4.1.3 自建房的建造应充分考虑与邻近既有在建和已建房屋的相互影响。
4.1.4 自建房的设计应注重技术进步和环保节能需求,鼓励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
用技术,提倡使用遮阳、隔热建材和节能灯具、节水器具等节能产品,并尊重历史传统
和人文风俗习惯,体现地方特色。
4.1.5 根据生产生活需要,自建房可结合院落合理布局,并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布局合理。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各功能房间的最小面积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中的相关规定;
2 卧室、起居室(厅)应设置在南向主要位置,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规范要求的冬季日照时间;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3 自建房应能自然通风,每套自建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厨房、卫生间应设排油烟、通风设施;
4 自建房的院落、入口及卫生间等处宜设置供老人和残障人使用的入口坡道、扶手、栏杆等无障碍设施。
4.1.6 为保证消防安全,自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建房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佛山市2022 年度消防安全“扫雷”行动工作方案》、《加强出租屋火灾防范九项措施》、《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及文件的规定;
2 自建房的消防规划、防火设计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用地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3 自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自建房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当间距未能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时,应采取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减小面积、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窗、耐火屋顶等安全措施;
5 除为满足居住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自建房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自建房内;
6 可燃物品储藏间、自用汽车库等附属库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7 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知》、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措施》等通知要求;
8 自建房设置商铺时,商铺应布置在首层、二层,商铺总面积不应大于200m2。自建房居住部分与商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居住部分与商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9 自建房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疏散距离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10 自建房不应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栅栏、防盗网、装饰条、广告牌等障碍物。
4.1.7 自建房场地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可依据不同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
2 当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
3 当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
4 场地雨水应做有组织排除;
5 建筑周边应设置散水,坡度宜为3%~5%,宽度宜为600mm~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宽度可按檐口线外扩200mm~300mm。当场地为湿陷性黄土场地时。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且散水坡度不得小于5%,宽度不得小于1.5m。
4.1.8 自建房设计应按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照明、以及防雷等设备设施。

7.2.3.4 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孔口或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且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下列情况下可不设溢流设施:
1 外檐天沟排水、可直接散水的屋面雨水排水;
2 民用建筑雨水管道单斗内排水系统、重力流多斗内排水系统按重现期P 大于或等于100a 设计时。
7.2.3.5 除土建专业允许外,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7.2.3.6 自建房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管系,在底层立管上宜设检查口。
7.2.4 消防系统
7.2.4.1 自建房内宜设置轻便式水龙,从生活给水系统中接出。
7.2.4.2 自建房内应布置手提式灭火器,按照中危险级别布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40-2005 的相关要求。且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 具   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4 ㎏以上的磷酸铵   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的水基型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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