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要求 1、建筑幕墙防火措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防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的有关规定。 3、幕墙防火封堵构造所用的岩棉、硅酸铝棉等矿物棉的燃烧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规定的A级,密度不应小于80kg/m3,熔点不应小于1000℃。 4、用于承托矿物棉的钢质承托板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钢质承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一、材料要求
1、建筑幕墙防火措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防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的有关规定。
3、幕墙防火封堵构造所用的岩棉、硅酸铝棉等矿物棉的燃烧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规定的A级,密度不应小于80kg/m3,熔点不应小于1000℃。
4、用于承托矿物棉的钢质承托板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钢质承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5、幕墙防火封堵构造所用的防火板材的燃烧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规定的 A 级,厚度不宜小于20mm,密度不宜大于750kg/m3。
6、双层幕墙空气间层内的遮阳织物或百叶等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规定的B1级。
7、 消防救援窗口的玻璃面板应采用易于破碎的非夹胶钢化玻璃 ,并应做均质处理。
二、防火设计要求
1、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当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设置幕墙的建筑应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3、位于建筑内转角处且不为同一防火分区的两侧建筑幕墙,在距转角处水平距离4.0m 范围内的建筑幕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要求。在内转角处设置有满足要求的墙体时,转角处建筑幕墙的耐火极限可不做要求。
4、采用建筑幕墙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楼梯间窗口与相邻户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建筑外墙的要求。
5、 同一块幕墙面板不应跨越两个防火分区 。
6、建筑幕墙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当幕墙面板与建筑主体结构的间距超过30cm时,应在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通行的走道板等支撑结构 。窗口的面板应采用易于击碎或破拆的材料,并应在室外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