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拌合作业指导书摘要 1 称量 ⑴ 称量和加水机械装置,应维持在良好状态。 ⑵ 所有混凝土材料,除水按照体积称量外,其余材料应按照质量称量,水泥每盘用量以整包计。
⑴ 称量和加水机械装置,应维持在良好状态。 ⑵ 所有混凝土材料,除水按照体积称量外,其余材料应按照质量称量,水泥每盘用量以整包计。
⑴ 砂、石骨料采用人工斗车运输至拌和机料斗。 ⑵ 向料斗内投料的顺序应为石子—砂—水泥。
⑴ 每盘砼的拌和量根据砼配合比结合采用整包水泥用量确定。
⑵ 混凝土可在工程现场、拌和厂或搅拌车中拌和,应使用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类型和容量的搅拌设备。 ⑶ 混凝土拌和工作,应将各种组合材料搅拌成分布均匀、颜色一致的混合物。
⑷ 搅拌筒的转动速度,应按搅拌设备上标出的速度操作。
⑸ 每盘混凝土拌和料的体积不得超过搅拌筒标出的额定容量的10%,额定容量每盘少于一袋水泥的搅拌设备不得使用。
⑹ 在水泥和集料进筒前,应先加一部分拌和用水,并在搅拌的最初15s内将水全部均匀注入筒中,筒的入口应无材料积结。
⑺ 除非监理工程师另外同意,搅拌筒拌和的第一盘混凝土粗集料数量只能用到标准数量的2/3。
⑻ 在下盘材料装入前,搅拌筒内的拌和料应全部倒光。搅拌设备停用超过30min时,应将搅拌筒彻底清洗才能拌和新混凝土。如改变水泥类型时,应彻底清洗搅拌设备。
⑼ 工地现场应准备应急的完好搅拌设备,以应付随时出现的问题。
⑽ 混凝土不得用人工拌和。
⑴ 称量和配水机机械装置的精度应准确到±0.4%,并应至少每周校核一次,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应以精确的质量和体积对比进行精度校核。
⑵ 混凝土材料的称量标准:细、粗集料称量的允许偏差为±2%;水、水泥、外加剂的允许偏差为±1%,如在现场拌制混凝土,上述允许偏差可各增(+)或减(-)1%。
⑶ 混凝土拌和工作的最短连续搅拌时间,从所有材料进搅拌筒到混凝土从搅拌筒排出,
1 所有称量和配水机械装置进入现场,应放置平稳。
2 混凝土拌和设备在现场接电工作应满足项目部关于用电管理的各种规定。
3 当料斗提起后,料斗下方严禁站人,若需要清理料斗坑内的杂物时,需用一短钢筋将料斗锁住后在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