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8日,位于湖北省鄂州市境内的沪渝高速一匝道桥发生桥梁侧翻,造成4死8伤。事发时,有4辆汽车坠落,其中3辆为货车。 相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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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分析
近日,湖北《沪渝高速(G50)花湖互通D匝道“12·18”较大桥面侧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公布, 多名交通、公安人员被追责。 笔者( 来源:中国公路 )经认真研读《报告》,现就大家普遍关注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等要点加以整理,同时,为大家准确理解《报告》内容与结论,就事故车组运输性质、超限运输与普通货运管理差异等稍加解读。
▲图1 涉事故车组示意图
▲图2 涉事故车组轴重、纵向位置示意图
《报告》明确, 鄂州市沪渝高速(G50)花湖互通D匝道"12·18"桥面侧翻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报告》明确,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承运人违法超限运输,故意逃避监管,涉事人员冒险运输,违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桥梁时应居中行驶的规定 ,重心偏离桥梁中心线达3.13米,倾覆效应超过桥梁抗倾覆能力,致使桥梁支撑约束体系受损破坏,抗倾覆加固拉拔装置失效,导致桥梁整体倾覆。
▲图3 涉事故车组横向位置示意图
▲图4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视频分析、证人询问、实地调查、模拟实验、理论计算与分析,并经专家评估论证,事故发生时桥梁养护正常,状态良好,桥下交通正常,无撞击及碰撞桥梁结构现象,桥下无爆破、爆炸发生。排除了桥梁本体、侧翻钢箱梁的建设质量问题,排除涉事故车组低速进入事发梁段对曲线梁段产生的离心力影响,排除了地质灾害、恶劣天气、地震等因素。
1) 涉事故企业的原因
一是违法超限运输造成事故隐患。
二是采用虚假材料违法骗取大件运输许可上路行驶。
三是相关单位及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四是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监管缺失。
(略,具体内容参见本文后附的《报告》全文
2) 监管部门的原因
一是大件运输许可审批不严。
二是高速公路入口长期存在管理漏洞,查验不严。
三是沿途综合监管联动工作存在盲区。
(略,具体内容参见本文后附的《报告》全文)
以下根据《报告》内容,列出与事故直接原因相关的部分事实情况:
1) 涉事故车组的车货总质量521.96吨(货物本体质量291吨),最大轴载32.1吨,车组总长67.67米,载荷轴荷超过限定标准,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
2)起运前,承运人采用“以小充大”“狸猫换太子”的方式,用虚假材料骗取到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3)在运输途中, 涉事故车组未按许可路线行驶,未按要求落实护送措施 。
4)通行至事发路段桥梁前,未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 遇桥面养护施工作业时强行通过 。
5) 涉事故车组未规定在桥面居中行驶,偏离桥梁纵向中心线 ,导致桥梁失稳、倾覆。
1)事故桥梁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承接有关业务的条件;工程设计、审批、验收等资料齐全,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合规。
2)匝道跨线桥抗倾覆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工程加固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合同资料齐全。
3)桥梁加固前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符合当时要求;桥梁施工各类检验检测资料、评定资料等齐全,程序完善。抗倾覆加固设计引用的规范标准正确;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4)经专业机构检测,桥梁墩柱及盖梁混凝土回弹法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墩柱主筋间距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墩柱结构尺寸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桥梁上部钢箱梁随机抽检的焊缝质量满足设计文件要求;随机抽检的钢箱梁截面尺寸、钢材板厚均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5)专业单位复核结论认为,设计单位提供的计算报告中的计算方式方法是合适的;经验算加固后桥梁的抗倾覆稳定系数≥2.5。
6桥梁定期检查结果认为:桥梁整体技术状况良好。
在我国重型载重汽车生产、制造标准和运输管理中,大型货运车辆(如:六轴铰接列车)的 车货总质量最大为49吨,车体总长不超过20m 。与之对应、匹配的是,我国高速公路桥梁设计采用的车辆荷载为55吨,同时,工程设计采用的车辆轴载为10-14吨/轴(桥梁14吨,路面10吨)。
而这起事故中,涉事故车组是由3辆牵引车和两辆挂车组成的庞然大物( 总质量521.96吨,最大轴载32.1吨,总长67.67米 。 涉事故车组无论在总质量,还是车体长度,都数倍于普通大型货车车辆,均远超公路设计(桥梁、路面、转弯半径等)对车辆荷载、轴载、外廓尺寸等的要求, 属于特殊的超限运输性质 。
由于超限运输的条件(车辆总荷载、轴载、车辆外廓尺寸等)并非公路设计、运营的正常工况条件,即公路设计不会考虑这种特殊的需求,因此,超限运输车辆不能随意上路通行。国家对此专门出台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要求超限运输必须事先向沿路相关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才能获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上路通行。
根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审批包括预检、核验等流程,特别是对特殊超限运输需求,还要对沿线所有道路、桥梁、隧道、交叉口等的通行条件进行检查和验算。
概括起来,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荷载、外廓尺寸,以及沿线公路桥梁等的技术条件,超限运输审批结果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经审核允许通行,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同时需要落实配套的一系列安全措施和要求等。例如:必须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通行,必须在桥梁上必须居中行驶等。
虽经审核允许通行,但在上一条的基础上,还需要采取沿路护送措施,包括护送方案、操作细则、意外情况处置等。必要的,还需要沿线路政、交警实施相应的交通管控措施。
经线路勘测和对沿线桥梁等的结构验算,虽然允许通行,但在上述安全措施之外,还首先要对沿线的部分桥梁、构造物等实施一定的改造和加固措施。因为部分道路、桥梁、构造物可能满足不了超限车辆通过的条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改造和加固措施及费用主体由“承运人”实施和承担。
经线路勘测、结构验算和综合评估后, 不允许通行 。
概括而言,公路设计、建设必须满足普通货运合法通行的需求,但超限运输却不同。超限运输本来就不属于公路(含桥梁等)设计的工况条件,其通行、管理与普通货运也完全不同,各级管理部门甚至有权依法不允许其上路通行。
报告重点内容
以下是事故调查报告重点内容:(想看详细报告内容在文末)
(一)事故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 承运人违法超限运输,故意逃避监管、涉事人员冒险运输,违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桥梁时应居中行驶的规定,重心偏离桥梁中心线达3.13米,倾覆效应超过桥梁抗倾覆能力,致使桥梁支撑约束体系受损破坏,抗倾覆加固拉拨装置失效,导致桥梁整体倾覆。
原因分析: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视频分析,证人询问。实地调查、模拟实验、理论计算与分析,并经专家评估论证,事故发生时桥梁养护正常,状态良好,桥下交通正常,无撞击及碰撞桥梁结构现象,桥下无爆破、爆炸发生。 排除了桥梁本体、侧翻钢箱梁的建设质量问题, 排除涉事故车组低速进入事发梁段对曲线梁段产生的离心力影响,排除了地质灾害、恶劣天气、地震等因素, 认 定:涉事故车组的车货总质量521.96吨(货物本体质量291吨),最大轴载32.1吨,车组总长67.67米,载荷轴荷超过限定标准,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起运前,承运人未如实提交申报资料并依法取得《通行证》:运输途中车组不按许可路线行驶,未按要求落实护送措施;通行至事发路段桥梁前,未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遇桥面养护施工作业时强行通过,涉事故车组偏离桥梁纵向中心线行驶,对桥梁产生倾覆力矩并逐渐增大,当主要荷载进入中跨以后,倾覆力矩超过桥梁抗倾覆能力,此时24、25号墩顶支座处于受压状态,23、26号墩顶靠曲线外侧支座处于受压,内侧支座脱空,抗拉拔装置受损破坏失效,引起桥梁失稳倾覆。
无人机照片。中新社记者 邹浩 摄
(二)事故管理原因
1.涉事故企业的原因
一是违法超限运输造成事故隐患。 天津平发在负责大件运输过程中,车辆载荷轴荷超过限定标准;随意变更运输方案,不按许可路线行驶:在不具备安全起送条件的情况下,冒险起运;运输车组在事发路段通桥面养护施工时,不服从路面养护单位劝阻强行通行。且行驶时违反大件运输相关安全规定,未居中行驶通行桥梁。
二是采用虚假材料违法骗取大件运输许可上路行驶。 西变公司明知实际拖运的大件运输货物重量,清楚虚假办理“大车小证”的违法性质和安全隐患,擅自出借电抗器;北京祥龙物流,西安虹桥组 织协调天津平发采取欺骗手段使用电抗器通过预检;天津平发采取提供虚假资料,违规办理多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利用临潼收费站无法称重100吨以上车辆的管理漏洞,违法驶入高速公路。
三是相关单位及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天津平发、北京祥龙物流、西安虹桥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违反安全运输规定,运输前未进行安全交应和安全告知,置职工生命安全于不顾;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流于形式;制定运输方案不合理,从业人员在运输途中故意逃避监管,在涉事故车组行驶至事发路段桥梁时,在无法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驾驶员冒险强行通过导致严重后果。
四是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监管缺失。 西变公司长期对大件运输以包代管,未严格审核北京祥龙物流运输方案,对运输单位安全资质和项目管理状况失察失管,形成安全隐患,北京祥龙物流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项目安全失管失察。西安虹桥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缺失,安全制度不健全,对项目安全失管失系,天津平发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落实大件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陕AN0257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异常。
2.监管部门的原因
一是大件运输许可审批不严。 陕西省、西安市相关部门对大件运输许可审批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陕西省公路局长期使用企业临聘人员从事重要审批岗位,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未按要求向路政、交警等相关单位及时通报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情况、西安市城管局对大件运输许可情况没有认真研究分析,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大件运输许可联合审批管理台帐不全,日常管理不细致。
二是高速公路入口长期存在管理漏洞,查验不严。 西清分公司明知临潼收费站存在管理漏洞,未能认真研究解决,预检,入口查验流于形式,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第一支队一大队对辖区临潼收费站长期存在的大件运输车辆入口查验不严格的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管。
三是沿途综合监管联动工作存在盲区。 陕西高速路政,西安市交警、城管、商洛市高速交警,河南南阳市高速交通综合执法、高速交警,驻马店市高速交通综合执法、高速交警,信阳市高速交通综合执法、高速交警,湖北高速路政,高速交警等对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道路)联动监管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在途行驶多日。并在服务区(停车区)长时间停留的涉事故车辆,缺乏事中联动监管的有效措施。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1.张健,天津平发陕AN0257驾驶员,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杨翔翔,怀远县翔远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股东,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措施的人员(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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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熊伟、天津平发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1月29日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张冲,天津平发津C69X71车辆驾驶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1月29日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孙玉水,天津平发津AZ9091车辆驾驶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1月29日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彭锦升,天津平发津C33780车辆驾驶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1月29日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杨家强,天津平发津COS779车辆驾驶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1月29日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赵海,天津平发临聘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1月29日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熊晏楠(曾用名:熊楠),天津平发陕A4V9Q1车辆驾驶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1月29日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8.李静,天津平发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月29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9.贾新峰,西安虹桥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3月26日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0.吉占刚,西安虹桥运输部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3月26日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张洪涛,北京祥龙物流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罪已刑事立案,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12.杜华,西变公司市场服务处处长,因涉嫌犯罪已刑事立案,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13.赵晓春,西变公司市场服务处职工,因涉嫌犯罪已刑事立案,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14.郭甲甲,陕西交控集团西清分公司临潼收费站收费员,因涉嫌犯罪已刑事立案,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15.王恒,陕西交控集团西源分公司临潼收费站收费员,因涉嫌犯罪已刑事立案,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 于上述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另行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温蕴,陕西恒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自2008年2月起被陕西省公路局借聘到陕西省超限超载办证大厅,从事大件运输许可审批工作,有关温蕴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线索,建议移交有管辖权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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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层面(6人)
(1)马昕,中共党员,北京祥龙物流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对公司相关部门及员工监督管理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刘建辉,中共党员,西变公司市场服务处副处长,未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在分管业务范围内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实地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关分。
(3)张长栓,中共党员,西变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服务处。未按照“三个必须”要求,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管工作失管失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务处分。
(4)李毅,中共党员,西变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相关部门及员工监督管理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闫长生,中共党员,西渭分公司临潼管理所临潼收费站副站长,分管货车检测工作,对大件运输车辆预检工作、入口查验履职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健,中共党员,西渭分公司临潼管理所副所长,分管收费、安全生产等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对临潼收费站长期存在的入口查验不严的问题失察失管,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监管层面(8人)
(1)佘善智,中共党员,陕西省高速路政执法总队第一支队一大队负责人,对临潼收费站长期存在的大件运输车辆入口查验不严格的问题失察失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孟伟,中共党员,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交通治安管理科民警,负责具体经办大件运输车辆并联征询业务,审查申请资料不严不细,对运输的起迄点是否为道路上实际起迄点没有进行重点审查,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薛飞,中共党员,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交通治安管理科民警,负责具体经办大件运输车辆并联征询业务。审查申请资料不严不细,对运输的起迄点是否为道路上实际起迄点没有进行重点审查。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马剑,中共党员,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交通治安管理科副科长,分管科室业务工作,对大件运输车辆并联征询业务管理履责不到位,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5)杨涛,中共党员,陕西省公路局路产保护处处长,履行大件运输许可审批管理职责不力,对陕西省超限超载办证大厅许可审批人员监督不力,对大件运输许可审批预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汇报、不研究、不解决,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韩艳,中共党员,原陕西省公路局副局长(2022年3月退休),任职期同分管路产保护关工作,对具体行政审批人员监督管理不力,对大件运输许可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不研究解决,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并向组织作书面检查。
(7)余辉,中共党员,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武黄支队第二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路政巡查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8)王东征,中共党员,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下陆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大队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巡查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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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熊伟,天津平发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带头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贵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马昕,中共党员,北京祥龙物流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张洪涛,中共党员,北京祥龙物流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分管负责人,带头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规操作行为不力。责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3],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戈新平,西安虹桥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5.贾新峰,西安虹桥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分管负责人,带头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规操作行为不力。责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6.李毅,中共党员,西变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7.张长栓,中共党员,西变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分管负责人、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规操作行为不力,责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5个)
1.责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天津平发予以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通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责成鄂州市应急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北京祥龙物 流予以行政处罚。
3.责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西安虹桥予以行政处罚。
4.责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西变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5.建议陕西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西渭分公司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