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资料
1.工程概况: 济德路七合同段地处济南市西北部,北接黄河二桥,西接济泰路,东接绕城路通向济青路,合同段内设有互通式立交l处,分离立交桥1处,中桥3座,小桥3座,箱通1道,涵洞19道;工程于1997年1月18日开工,1999年7月6日竣工。济南绕城高速公路A合同设计有互通式立交l处,小桥l座,分离立交桥6处,箱通2道,圆管涵2道;工程于1998年1月28日开工,1999年9月30竣工,七合同、A标段全长10.78公里,共有路基填方l64.7万立方米,沥青路面l393.8千平方米,砌石防护78838立方米,总造价为22980万元。两合同段路基为高填土路段,多数跨越渔塘、稻田,地形条件复杂,设计中地基已采取砂桩、粉喷桩及抛石挤淤处理,但部分地段仍不能满足要求,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地实际情况,积极的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多数被采用,工程质量得到了保证,工程进度明显加快,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引起工程造价增加。为做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能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我部实事求是地分别向业主和保险公司提出各项索赔,经过大量的索赔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 2.工程索
城市公路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的浅谈
随着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章程进一步健全,索赔工作也逐步步入正常轨道,只要我们在索赔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将会有更多的索赔项目被受理或批复。 济德路七合同段地处山东省济南市西北部,北接黄河二桥,西接济泰路,东接绕城路通向济青路,合同段内设有互通式立交l处,分离立交桥1处,中桥3座,小桥3座,箱通1道,涵洞19道。济南绕城高速公路A合同设计有互通式立交l处,小桥l座,分离立交桥6处,箱通2道,圆管涵2道,七合同、A标段全长10.78公里,共有路基填方l64.7万立方米,沥青路面1393.8千平方米,砌石防护78838立方米,总造价为22980万元。 两合同段路基为高填土路段,多数跨越渔塘、稻田,地形条件复杂,设计中地基已采取砂桩、粉喷桩及抛石挤淤处理,但部分地段仍不能满足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地实际情况,积极的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多数被采用,工程质量
怎么索赔延付工程款的损失?
某总包公司A与某分包公司B于2004年12月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65万。按合同规定,付款按进度付款;至主体验收之后A支付工程款共64万,留1万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一年之后支付。A于2005年元月,2月,3月三次共支付44万。工程于2005年4月底通过主体验收,之后B公司再也未收到A公司支付的任何工程款,直至2005年12月中旬,A公司支付B公司剩余应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国家银行公布年贷款利率为5.58%)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讨回由于A延付工程款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如果能,应该怎么计算?需要一些什么证据?我觉得这样回答:可以讨回,索赔理由符合国家标准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6.4.5条“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7个月(2005.5~2005.12)的计算时间,5.58%÷12×7×200000=6000元。证据有:合同附件,B公司全部完工时候的资料依据,A单位曾经支付款的存根还有一些什么补充或改正的,希望大家提出意见。
关于工程变更、索赔费用支付的请教
前段时间浏览一个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合同上的变更、索赔说明可以进行调整的,但是并没有注明变更与索赔具体的支付时间,对于索赔只提到索赔的费用而已。在合同中以下均为有说明,对此我有一些不理解,作为监理方对下面的问题应该怎样处理:1.工程变更签证的费用是否应在月进度付款中进行支付?(个人认为应该在月进度款中相应增减)2.工程索赔的费用是否应在月进度款中进行支付?索赔的费用会不会影响合同价执行,还是与合同价执行无关?(个人认为应该在月进度款中相应支付增减索赔费用,索赔发生后不影响合同价执行,即新合同价仍按原合同价再增减相应的索赔费用即可)3.违约金的费用是否应在月进度款中进行支付?违约金与索赔的费用有何区别?(本人认为是一体的,因为发生了违约才会有索赔)4.由于工程采用下浮率,那么变更与索赔的费用是否也应该进行下浮调整?(本人认为变更应下浮,索赔费用不应下浮)5.如果违约与索赔不能混为一谈,那么违约金的费用是否也应该进行下浮调整?(违约与索赔应该为一体的,违约金的费用不应该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