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国家建设部行政复议申请书
致国家建设部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30万一级建造师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通讯地址; 国内 邮编: 电话:被申请人:建设部建筑市场司 法人:通讯地址; 北京 邮编:电话接受申请单位:国家建设部 法人; 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9日《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这个行政行为。特此申请复议。1.请求国家建设部撤消建办市[2007]54号通知这一行政行为。2.请求国家建设部尽快处理2007年一级建设师考试泄题问题,尽快公布此次考试的成绩,以便考生2008年2月27日前注册。3.请求国家建设部责令建筑市场司冒然发布通知对申请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赔偿每人人民币一元(合计30万)此赔款可捐赠建设希望小学(在贫困地区建设一座够了,可取名建造师希望小学)。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19日,国家建设部市场司《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
怎么索赔延付工程款的损失?
某总包公司A与某分包公司B于2004年12月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65万。按合同规定,付款按进度付款;至主体验收之后A支付工程款共64万,留1万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一年之后支付。A于2005年元月,2月,3月三次共支付44万。工程于2005年4月底通过主体验收,之后B公司再也未收到A公司支付的任何工程款,直至2005年12月中旬,A公司支付B公司剩余应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国家银行公布年贷款利率为5.58%)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讨回由于A延付工程款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如果能,应该怎么计算?需要一些什么证据?我觉得这样回答:可以讨回,索赔理由符合国家标准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6.4.5条“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7个月(2005.5~2005.12)的计算时间,5.58%÷12×7×200000=6000元。证据有:合同附件,B公司全部完工时候的资料依据,A单位曾经支付款的存根还有一些什么补充或改正的,希望大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