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索赔延付工程款的损失?
某总包公司A与某分包公司B于2004年12月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65万。按合同规定,付款按进度付款;至主体验收之后A支付工程款共64万,留1万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一年之后支付。A于2005年元月,2月,3月三次共支付44万。工程于2005年4月底通过主体验收,之后B公司再也未收到A公司支付的任何工程款,直至2005年12月中旬,A公司支付B公司剩余应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国家银行公布年贷款利率为5.58%)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讨回由于A延付工程款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如果能,应该怎么计算?需要一些什么证据?我觉得这样回答:可以讨回,索赔理由符合国家标准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6.4.5条“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7个月(2005.5~2005.12)的计算时间,5.58%÷12×7×200000=6000元。证据有:合同附件,B公司全部完工时候的资料依据,A单位曾经支付款的存根还有一些什么补充或改正的,希望大家提出意见。
解析工程项目索赔的原因
一、因施工合同缺陷产生的索赔 从理论上讲,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但是,这种作为依据的合同本身却很可能具有很多缺陷。首先,合同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完全性。即一份合同,无论规定的多么详尽,仍然无法穷尽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其次,在目前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在这种心态和理念下签订的合同其可操作性与完备性可想而知。再次,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的专业分工以及其他范围太广,再加上合同相关人员客观能力与主观疏忽等多方面的原因,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不同的协议之间以及图纸与施工技术规范之间都是可能出现矛盾的地方。此外,工程建设与法律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往往是“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这样的合同很容易导致与现实情况的脱节,从而引发合同
园林工程索赔的作用与条件
1. 园林工程索赔的作用索赔与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存在,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正确履行合同者免受意外损失的权利,索赔是当事人一种保护自己、避免损失、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2)索赔是落实和调整舍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也是合同双方风险分担的又一次合理再分配。离开了索赔,合同责任就不能全面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难以平衡。3)索赔是合同实施的保证。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对合同双方形成约束条件,特别能对违约者起到警戒作用,违约方必须考虑违约后的后果,从而尽量减少其违约行为的发生。4)索赔对提高企业和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承包商在许多项目上提不出或提不好索赔,与其企业管理松散混乱、计划实施不严、成本控制不力等有着直接关系;没有正确的工程进度网络计划就难以证明延误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