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项目审批程序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工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工业企业)产生污染的防治。第三条 工业污染防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生产全过程控制、分散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工业污染防治措施。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工业企业进行监督和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监督工业污染创造条件。工业企业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对公众检举的工业污染问题要认真解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