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和各位讨论一下,《高规》3.4.10条中关于:防震缝两侧结构体系不同时,按不利结构类型确定;高度不同时,按较低的高度确定。如果,两侧结构体系不同,一个为框架另一个为框剪,并且高度也不同,那么应该按哪条原则来确定防震缝宽度?
关于:防震缝两侧结构体系不同时,按不利结构类型确定;高度不同时,按较低的高度确定。
如果,两侧结构体系不同,一个为框架另一个为框剪,并且高度也不同,那么应该按哪条原则来确定防震缝宽度?
想和各位讨论一下,《高规》3.4.10条中关于:防震缝两侧结构体系不同时,按不利结构类型确定;高度不同时,按较低的高度确定。如果,两侧结构体系不同,一个为框架另一个为框剪,并且高度也不同,那么应该按哪条原则来确定防震缝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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