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约80米的住宅楼,地下一层,地上三层为商场,三至二十二层为住宅,上面住宅有较长的走廊,这个走廊需要设置自动喷淋吗?我参考很多图纸没有做,但是在高规的7。6。2的内容中好象又要设置。请大家给意见?谢谢!
一栋约80米的住宅楼,地下一层,地上三层为商场,三至二十二层为住宅,上面住宅有较长的走廊,这个走廊需要设置自动喷淋吗?我参考很多图纸没有做,但是在高规的7。6。2的内容中好象又要设置。
请大家给意见?
谢谢!
32楼
具体的情况不是很清楚,楼下是要设的。上面的走道,属于公共部分,应该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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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大家可以看一下《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及图样》这本标准图集。从其工程举例中可以看出,下面的商业部分设了喷淋(B1~4F),而上面住宅部分没有设(5F~18F)。虽然它是本试用图也不代表对规范的解释,但其能向全国发行,至少说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对《高规》7.6.2条的理解和如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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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支持住宅楼,其他建筑中的普通住宅(规范定义的)部分不设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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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单从规范上看说的很正点,可以不设;
但是看看7.6.2的条文说明的意思,应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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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糊涂了,
设还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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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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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应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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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还有"7.6.1、7.6.2 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据调查,游泳池、溜冰场尚无火灾实例,住宅火灾蔓延到相邻户及相邻单元的案例也不多见,故取消原条文7.6.2.1~7.6.2.5款的规定。这两条所指游泳池、溜冰场不包括其辅助的服务用房和旱冰场,以下同。
国外经验证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有良好的灭火效果,应积极推广采用,以保证高层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我国现有的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其灭火效果也是好的,例如:1958年,上海第一百货公司由于地下室油布雨伞自燃,一个自动喷水头开启将初期火灾扑灭;1965年,该公司首层橱窗电动模型灯光将布景烤着起火,也是一个自动喷水头开启后扑灭的;1976年,该公司楼顶层加工厂静电植绒车间(着火部位无自动喷水头,两侧有自动喷水头)起火,内部机器设备和建筑装修被烧毁,在起火部位两侧各开放两个喷水头,阻止了火势扩大,在水枪的配合扑救下,较顺利地扑灭了火灾。同样,上海大厦面包房熬油起火,上海国际饭店十四层和十八层油锅起火及六层客房烟头起火,都是一个喷头开启扑灭的。因此,7.6.1条规定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为了节省投资,7.6.2条对低于1OOm的一类建筑及其裙房的一些重点部位、房间提出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要求。这些部位、房间或是火灾危险性较大,或是发生火灾后不易扑救、疏散困难,或是兼有上述不利条件,也有的是性质重要。国外这类设备设置相当普遍,如美、日等国要求高层建筑都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这里说了这句话"一些重点部位、房间提出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要求。这些部位、房间或是火灾危险性较大,或是发生火灾后不易扑救、疏散困难,或是兼有上述不利条件,也有的是性质重要。"
首先住宅的走廊可燃物较少,着火的可能性比较小,能算"是火灾危险性较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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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当然了设了肯定没人说不对,关键是要看有没有必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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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这种问题没必要老是用规范说什么的,
我觉得一个负责的设计人员,就是规范明确说了可不设,也应当给做上.
至少要保证疏散时一段时间内的安全,
除非做了以后审图叫不做,否则我是一定要做了,规范是人定的,安全才是第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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