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要承担安全责任!依据是条例,但其有能力承担吗?该建设安全管理条例是恶法?是良法?
监理要承担安全责任!依据是条例,但其有能力承担吗?该建设安全管理条例是恶法?是良法?
2楼
应该有能力吧.因为监理要承担安全责任,其中的监理不是个人,而应该是监理单位及当事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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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监理有责任承担,但现在为数不少的监理们,他们有能力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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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建设安全管理条应该说是一部比较好的安全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监理、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约束,分别他们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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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在中国,执法者是不清楚法大还是条例大的!或者说每个执法者本身就是法,你继续晕吧!在安全生产法上,没有监理承担安全的规定!监理的权力来自业主.是业主权力的延伸,业主负什么安全责任!现实生活中,出了那么多的刑事犯罪,国家的公安部门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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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我的想法:监理是业主的权力延伸,也是业主的屁股,需要承受责罚,挨打的地方。谁做谁负责,所以,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业主和监理有责任保证安全的投入到位,若没有及时纠正违章,发生事故时要打屁股,打轻了没有用,打重了,伤筋动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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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条例好是好,但是矛盾重重,不能很好的贴近施工安全的查处,因此执行起来很困难。你看有多少地方使用条例来处罚?条例本身就是部门之间利益的平衡,但却留下很多遗憾,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太无办法了,因为谁都怕有钱的。面现在的市场全是由建设单位搞乱的,领导门都怕影响招商引资,固从条例看监理和施工单位只好担着了。个人见解,不知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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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安全管理条例是很好的法律,主要你怎么样去对待它.人所在的位置不同,看法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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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安全管理条例就是管不了建设方,尤其是管不了政府。如某地招标,头天报名,三天后就要投标;又如投标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标单位;有些地方先安排队伍施工,再补办招投标手续等……出了问题,矛头则只管到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但象那座凤凰桥,把项目经理和监理抓了,但他政府、建设方、还有设计单位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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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是一部事前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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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多的法律还需要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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