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项目,17层高层住宅,剪力墙结构,带两层裙房,地下车库与塔楼地下室错层,预应力管桩基础,竖向布置详见图片。(注:地下车库上共6座塔楼,形式相同,该6座塔楼间距大于20m)。审图要求该桩基按甲级设计,考虑重要性系数1.1(依据DGJ32/TJ109-2010表3.1.3的第2条)。根据江苏管桩规程,确定桩数的时候上部荷载要放大1.1倍,要求我增加桩数。但是我认为DGJ32/TJ109-2010表3.1.3的第2条(与桩基国标JGJ94-2008 表3.1.2的第3条同)规定“体型复杂且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含纯地下室)连体建筑”应为甲级。而我这个建筑不属于“连体建筑”,因为高规2.1.14规定“除裙房以外,两个及两个以上塔楼带有连接体的结构为连体结构”,所以不应该适用该条文,因此应为乙级。结果审图以此为由“复审不通过”。
江苏的项目,17层高层住宅,剪力墙结构,带两层裙房,地下车库与塔楼地下室错层,预应力管桩基础,竖向布置详见图片。(注:地下车库上共6座塔楼,形式相同,该6座塔楼间距大于20m)。审图要求该桩基按甲级设计,考虑重要性系数1.1(依据DGJ32/TJ109-2010表3.1.3的第2条)。根据江苏管桩规程,确定桩数的时候上部荷载要放大1.1倍,要求我增加桩数。
但是我认为DGJ32/TJ109-2010表3.1.3的第2条(与桩基国标JGJ94-2008 表3.1.2的第3条同)规定“体型复杂且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含纯地下室)连体建筑”应为甲级。而我这个建筑不属于“连体建筑”,因为高规2.1.14规定“除裙房以外,两个及两个以上塔楼带有连接体的结构为连体结构”,所以不应该适用该条文,因此应为乙级。结果审图以此为由“复审不通过”。
请问是我理解错了吗?
2楼
其实审图人员也只是在执行国家技术标准,他们当中有很多认为比水平就那样高,对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也比一定要比设计人深。你只要理解这些就可以了,让你改,你只能改,除非你能说服他们,但这是很不容易的。这些所谓的专家,其实看中的是面子,而不是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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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其实审图人员也只是在执行国家技术标准,他们当中有很多认为比水平就那样高,对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也比一定要比设计人深。你只要理解这些就可以了,让你改,你只能改,除非你能说服他们,但这是很不容易的。这些所谓的专家,其实看中的是面子,而不是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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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视地质情况来确定,如果为摩擦桩,应该考虑定为甲级;如果为端承桩,应该考虑定为乙级!其他情况下,应该尊重审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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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说的是连成一体的建筑物,不是指连体结构;连体结构是一种特殊结构形式;
所以不能从连体这里解释;
地下室上多个高层,若地下室满足嵌固条件,不应该归入体型复杂类;
这条 北京地基规范写的较好
“体型复杂,软弱地基或严重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物,建筑层数相差悬殊的高低层连成一体且高低层间可
能产生较大沉降差的建筑物”
我们这里在省会审图时,对砂土地基,或桩基础;单层大地下室带几个高层时,审图一般不会提这条;
但在下面市县时一般会提;
再说,1.1也容易啊,若怕增加桩数可提高单桩承载力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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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同意楼上的观点。我认为规范说的连体建筑是从对基础的影响角度去考虑的(沉降差等),和高规的连体结构定义无关,这是其一。其二,规范特地指明含纯地下室,还有什么好说,何况你还有两层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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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应该是甲级,桩基规范已经明确说了含纯地下室,通过地下室连为一体,且层数相差超过即为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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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你理解对的,但你只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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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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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甲级一定是。层数超过10层,地下室为2层。因此为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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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高规中定义的连体结构只是连体建筑物的一种。就像剪力墙结构属于带剪力墙建筑物一般。
桩规设置这条是出于不均匀沉降考虑的。所以审图意见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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