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发我与消防局意见的分歧!
lwh91
lwh91 Lv.2
2004年05月29日 10:30:44
只看楼主

某综合楼(一半为办公,一半为员工宿舍),体积不大于10000m3,三层,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第8.4.1条第五款之规定认为该楼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而当地消防局则根据规范第8.4.2条认为该楼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请各问同仁查一查手边的规范,规范的这两条规定该如何去理解呢?另我希望大家不要去讨论如何去迁就消防局的意见,而是来讨论对规范的理解,规范的制定是客观的,消防局的意见是主观的,如果我对规范的理解是正确的,而消防局偏要拨高该建筑的防火设计标准,我也就认了!

某综合楼(一半为办公,一半为员工宿舍),体积不大于10000m3,三层,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第8.4.1条第五款之规定认为该楼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而当地消防局则根据规范第8.4.2条认为该楼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请各问同仁查一查手边的规范,规范的这两条规定该如何去理解呢?
另我希望大家不要去讨论如何去迁就消防局的意见,而是来讨论对规范的理解,规范的制定是客观的,消防局的意见是主观的,如果我对规范的理解是正确的,而消防局偏要拨高该建筑的防火设计标准,我也就认了!
lwh91
2004年05月29日 11:26:21
2楼
补充一下,规范第8.5.2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表8.5.2)中找不到该类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如果该建筑要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话,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否要消防局搞一个特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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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
2004年05月29日 11:28:10
3楼
哈哈,这个问题……,怎么回答,本人认为消防局按建规8.4.2条为唯一依据界定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做法有点不妥,若按8.4.2条规定,那么几乎所以的建筑都要设消火栓系统,是否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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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coil
2004年05月29日 12:03:06
4楼
宿舍人多尽量设室内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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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yfj
2004年05月29日 14:58:45
5楼
倒底想说明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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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oer
2004年05月29日 15:12:55
6楼
建规8.4.2条: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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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就应该有生活给水管道。
体积又超过了5000m3
有2条不满足了,又是宿舍,当然要设室内消火栓了。
消防就高不就低,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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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rusheng
2004年05月29日 15:51:31
7楼
宿舍,应该有生活给水管道。
体积又超过了5000m3
有2条不满足了,当然要设室内消火栓了。
消防就高不就低,切记。
这位仁兄说的有些道理,毕竟人的生命是很重要的,且规范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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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h91
2004年05月29日 19:19:44
8楼
感谢以上几位仁兄的讨论,但我认为fancoil、EgoEr及jiarusheng过于武断,为什么宿舍就一定要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呢,设计不能凭主观,现行规范是我们的唯一依据。
如果单凭第8.4.2条认为该综合楼就应该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话,规范为什么还要第8.4.1条,且费了那么大劲罗列了那么多条呢?从逻辑上讲,有了第8.4.2条的规定,其余所有不满足第8.4.2条的都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就完了?以此类推的话,一层的办公楼(有生活给水系统)也要设室内消防给水了?四层的住宅也要设室内消防给水了?
我认为,我们的设计应是以安全和经济相统一的。既要讲安全,又要考虑经济因素。况且,从规范制定的原则讲,层数低,体积小的建筑应以外部救援为主。
我理解对否,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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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h91
2004年05月29日 19:24:44
9楼
我的理解规范第8.4.2条是对第8.4.1条的补充,即适用于8.4.2条的建筑首先从定义上应满足第8.4.1条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范围,只是由于有着个别的这样或那样的特殊情况,从社会经济及安全保证的可行性考虑可以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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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h91
2004年05月29日 19:29:21
10楼
还有,我认为凡是规范规定应该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起码在室内消防用水量表(表8.5.2)中应能找到相应的消防用水量,如果表8.5.2中都找不到消防用水量,这又说明什么呢?
我无意攻击消防局,只是想把规范中这两条最基本又最重要的条文弄个清楚!
欢迎各位专家继续讨论,真理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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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h91
2004年05月29日 19:54:32
11楼
为方便大家讨论,摘录规范如下: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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