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方狼
北方狼 Lv.12
2006年11月02日 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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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勘 察 设 计 文件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注工[2006]1号--------------------------------------------------------------------------------关于石油天然气等六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及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为保证石油天然气、环保、水利水电工程、冶金、采矿/矿物和机械等六个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启动后,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请示人事部、建设部同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对两部联合印发的国人部发[2005]56号、58号、84号、85号、86号、87号等文件中有关考核认定、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请各地和有关专业委员会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 国 勘 察 设 计 文件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注工[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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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天然气等六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及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
为保证石油天然气、环保、水利水电工程、冶金、采矿/矿物和机械等六个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启动后,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请示人事部、建设部同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对两部联合印发的国人部发[2005]56号、58号、84号、85号、86号、87号等文件中有关考核认定、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请各地和有关专业委员会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六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

  1.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在六个专业《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应在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工作。

  2.离、退休人员申报的问题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人员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受本单位返聘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推荐申报考核认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受聘于其他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的人员,由现聘用单位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3.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申报的问题

  对未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考核认定条件,并在国内受聘于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且受聘时间累计一年以上的,其学历应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方可由现聘用单位推荐。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本次考核认定。

  4.职业实践年限的计算问题

  (1)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时,其职业年限和技术业绩的确认原则如下:

  ① 高等院校在职教师在本校设计单位分别从事六个专业中某一个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其从事专业工程设计的时间和完成的设计项目可确认为职业年限和技术业绩。

  ② 指导毕业生进行实际工程项目的毕业设计时间(包括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可计入职业年限,模拟项目的实习不得计入。

  (2)对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参加本专业设计工作后,又分别在职取得本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学历的人员,其本专业在职研究生或以上学历的学习时间可作为大学本科毕业后的职业年限计算。

  5.考核认定业绩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应提供获奖项目的奖状、证书、个人证书及获奖人员名单;对个别奖项未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单位应提供获奖项目的原始申报表,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人还应提供该项目中由申报人签署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上图签的复印件。申报人变更工作单位时,在原单位完成的工作业绩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省级奖原则上应提交省级奖评审委员会颁发的证书,但考虑到有的省没有颁发证书及设省评审委员会,为便于专业委员会的初审工作,请各地在报送材料中同时提供本省省级奖的认定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不是政府授权颁发的奖项不能作为认定材料。
北方狼
2006年11月02日 10:33:05
2楼
6.关于1970至1976年入学人员的考核认定问题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O-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文件精神,对于一九七O-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因此,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可以参照此办法,重点考察其职业年限和技术业绩是否达到要求。

  7.有关主要技术负责人的问题

  本次六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办法中工程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中从事本专业设计的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负责人。

  8. 关于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已取得其它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的问题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本次六个专业的考核认定,如申报人确在设计岗位,又自愿申请放弃已取得的执业资格,并经主管机构批准同意,可以按文件的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的考核认定。

  9.有关新旧专业参照表的问题

  依据国家教育部对93年以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科目调查情况,由各专业委员会对各专业《新旧高等教育专业学历名称参照表》进行补充,补充完善后可能仍有未被包含其中的,可以由地方委员会向专业委员会提出报告,请专业委员会核对申报人所学专业的主干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是否与《新旧高等教育专业学历名称参照表》中本专业的主干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一致。如果是一致的,可以认为该申报人所学的专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10.有关考核认定申报表填写的问题
  专业考核申报表可以使用计算机制表,但申报表封面上须由申报人本人签名。对申报分设不同专业的工程师,在申报表封面上须注明申报的专业名称。

  11.有关不同专业业绩是否可叠加的问题

  本次考核认定工作中有的专业注册工程师分设有不同的专业类别,如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就分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5个专业类别。在考核业绩时其至少有一半业绩为所申报专业类别的业绩,其余业绩为该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所要求的工程业绩。

  12.考核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1)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2006年1月底前,各专业委员会完成专家审核工作;

  2006年2月底前,各专业委员会完成测试工作;

  2006年3月底前,各专业委员会将全部材料报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2006年4月底前,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完成终审,并安排通过人员的网上公示。

  2006年5月底前,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终审结果报建设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全国公告通过人员名单。

  (2)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和注册机械工程师

  2006年1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完成审查的材料报送各专业委员会;

  2006年2月底前,各专业委员会完成专家审核工作;

  2006年3月底前,各专业委员会完成测试工作;

  2006年4月底前,各专业委员会将全部材料报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2006年5月底前,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完成终审,并安排通过人员的网上公示。

  2006年6月底前,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终审结果报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并向全国公告通过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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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狼
2006年11月02日 10:33:20
3楼
二、六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

  1.有关报考资格的问题。我国实行的执业资格制度是以教育标准为基础,凡符合学历方面的要求,同时又能够满足文件要求的职业年限,不管现在是否在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2.非独立法人设计单位的分院(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资格考试,应回总院所在地报考。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总院所在地报考的,可由总院推荐意见并签章,并与总院和分院所在两地的考试部门协商同意后,可在分院所在地报考。

  3. 有关考试培训的问题。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和“考培分离”的原则。凡是参与六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专家,一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和辅导;负责命题工作的机构,也不能搞培训。

  4.有关考试统一题型、题量的问题。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考试采用统一形式,具体为:

  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天,分上、下午进行,各4个小时。上午考试各专业均采用统一试卷,下午考试按不同专业分别采用不同的试卷。上午试卷120题,每题1分;下午试卷60题,每题2分,基础考试上、下午合并记分,考试满分为240分。全部试题均为单项选择题。

  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上、下午各70题,前4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后30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专业知识考试上、下午合并记分,考试满分为200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上、下午各30题,试题全部采用考生作答后同时在答题卡上填涂选项,实行计算机读卡与人工评分相结合。实行30题选25题的作答方式,多选无效。考生如作答题量超过25题,则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题进行机读和人工评分,其他作答题目无效。每题2分,专业案例考试上、下午合并记分,考试满分为100分。

  5. 2006年六个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2006年1月底前,各专业委员会向财政部报考试收费标准;

  2006年3月底前,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发布考试文件;

  2006年4月底前,各专业委员会完成考试试题的初审工作;

  2006年6月底前,各专业委员会完成考试试题的终审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对各专业试卷进行审定;

  2006年8月初,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安排各专业委员会完成考试试卷的印厂交接工作;

  2006年9月23日、24日,举行全国首次资格考试;

  2006年11月底前,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完成专业案例考试的人工评分工作。

  2006年12月底前,公布考试成绩。

  为保证2006年首次考试的顺利进行,请各专业委员会务必要按计划落实以上各项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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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狼
2006年11月19日 09:12:04
4楼
什么是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经考试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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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狼
2006年11月19日 09:13:10
5楼
为什么环保工程师要注册?

  高先生是清华某环保工程公司的环境工程设计人员。过去,当每一张设计图纸变为管线、变为曝气池时,他看到老板脸上的喜悦,更多地感到心理的轻松。因为作为设计人员,此时他的使命业已完成,而工程质量以及设施运转情况,甚至可能出现的官司,则由他的公司去考虑。
  然而,两年之后,高先生必须在获得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后,才能在他的工程设计文本和图件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这个名字的分量是沉甸甸的,因为按照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他的签字意味着法律责任。
  为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确保环境工程质量,并与国际接轨,从2006年开始我国将正式实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工程师从此开始承担工程质量连带责任
  实行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现阶段是把单位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对环境工程设计文本、图件,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有设计资质单位的法人双重签字,这是建立环境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制的基础和保证。
  直至目前,在环境工程方面我国仍主要实行单位资质管理,即通过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对设计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现有的资质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尽管过去对加强行业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如:工程设计质量和经济责任与设计关联程度小,导致了设计者个人的责任感不强;执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水平难于提高;与目前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等。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设计水平低下,由此造成了不少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达不到环境标准的要求,环境工程设计咨询服务业市场恶性竞争,严重妨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各项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实施。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意识到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实行个人执业注册制度是建立设计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保证环境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以个人业务素质为基础,从强化个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入手,达到提高全行业设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设计水准和设计质量的目的,是进一步深化环境工程设计体制改革的方向。
  第一次考试
  定在2005年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制度建立,将会对我国环境服务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准备接受这项制度认定和检验的环保工程师们,也会面临着一种压力,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它所产生的正面效应,那就是它为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注入的活力。
  为推进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的建立,筹备工作已进入快行道。计划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将完成专业考试大纲、培训教材以及明年的试题,并开展考核认定工作。2005年,开始第一次考试并争取出台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正式开始注册工作。准备迎接大考的环境工程师将面临一张什么样的考卷呢?
  由于环境工程专业的特殊性,确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考试方案是筹备工作的关键。为此,经筹委会和专家组研究,确定了几套方案:第一、注册环保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不细分专业,也不在注册环保工程师下加注,均为“环保工程师”。其注册人员的具体职业范围和从业领域交由市场选择,并通过职业道德规范加以约束,以鼓励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向综合性方向发展。这有利于与我国环境工程高等教育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接轨。第二、考试大纲、试题均为一套,所有申请注册的人员均应按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相应的知识。第三、专业考试的试题由必答题和选答题两部分组成,目前,已初步确定专业考试共10个科目。

公共科目:环境法规与标准、工程经济与管理;

工程基础:水污染防治工程基础、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基础、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基础、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基础;

工程实践:水污染防治工程实践、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实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实践、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实践。

  环境工程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的工程专业领域,现行的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匆忙构建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越发暴露出弊端。而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是与国际接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一种新型管理制度,它必将对我国环保产业和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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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狼
2006年11月19日 09:14:09
6楼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环保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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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狼
2006年11月19日 09:14:30
7楼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 方可以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 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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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狼
2006年11月19日 09:14:46
8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二)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环保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环保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 续 教 育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要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 60 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

第六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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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狼
2006年11月19日 09:15:24
9楼
2006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资讯(专业大纲)


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I.环境法规与标准
1.1 环境法规
了解我国环境法规体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专业环境保护法规及政策的核心内容.
1.2 环境标准
了解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体系,熟悉国家主要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敢标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3 环境监测
了解环境监测的分类、各类污染源监测方法的技术要点和适用范围、主要污染指标和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2.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
2.1 物理、化学及物理化学处理
2.1.1掌握混凝。沉淀和气浮的技术和方法.
2.1.2掌握过滤的过程和方法.
2.1.3熟悉吸附的过程和方法, 了解主要吸附剂的性能与影响因素.
2.1.4熟悉离子交换的技术和方法,了解主要离子交换剂的性能.
2.1.5熟悉膜分离的技术和方法,了解膜及膜组件的分类和性能.
2.1.6熟悉中和及化学沉淀的技术和方法.
2.1.7了解氧化还厚处理技术;熟悉消毒机理和方法.
2.1.8了解萃取、吹脱和汽提的技术要点.
2.2 污水生物处理
2.2.1掌握活性污泥法的机理、有机物生物降解的影响因素及工艺.
2.2.2掌握生物膜法的机理、影响因素及工艺.
2.2.3掌握生物脱氮、除磷的机理。影响因素及典型工艺.
2.2.4掌握厌氧生物处理的机理、影响因素及典型工艺.
2.3 自然净化处理
2.3.1熟悉稳定塘处理的技术方法及类型.
2.3.2了解土地处理的技术方法及类型.
2.4污泥处理、处置
2.4.I热悉污泥的特性.
2.4.2掌握污泥处理技术和方法,
2.4.3了解污泥的最终处置方法.
2.5 流域水污染防治
2.5.1熟悉水体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特性及其危害.
2.5.2了解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5.3了解污染水体的净化和生态修复的基本方法,
3.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实践
3.1 污水收集和提升
了解排水系统的类型及功能,掌握管线和泵站设计的基本方法.
3.2 污水处理厂(站)总体设计
掌握主要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规模的确定、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及水力流程确定的基本厚则和方法.
3.3 污水、污泥处理与构(建)筑物设计
3.3.1掌握污水预处理工艺单元的类型、功能、设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3.3.2掌握污水一级处理工艺单元的类型、功能、设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3.3.3掌握污水二级处理(包括生物处理和物理化学处理)工艺单元的类型、功能、设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3.3.4掌握污水深度处理工艺单元的类型、功能、设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3.3.5掌握污泥处理工艺单元的类型、功能、设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3.3.6熟悉各处理单元构(建)筑物的基本结构和建筑形式。
3.4 污水、污泥处理常用仪表与过程控制系统
3.4.1熟悉污水.污泥处理流程中各单元的控制系统和仪表.
掌握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常用设备的类型、性能、选型和适用范围.
3.5污水、污泥处理常用设备
3.6 污水、污泥处理常用材料,药剂
熟悉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常用材料和药剂的类型、性能和选用原则.
3.7 工业废水处理工程
3.7.1掌握主要工业废水处理的技术要点.
3.7.2熟悉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技术.
3.7.3掌握主要工业废水的处理工艺和设计方法.
3.8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
3.8.1掌握污水再生利用的基本原则.
3.8.2掌握污水再生利用的工艺和设计方法.
3.9 污水自然净化工程
熟悉人工湿地、稳定塘的适用条件、工艺设计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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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9日 09:15:55
10楼
4.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技术
4.1 大气污染物的形成
了解大气污染物的种类、特牲及危害,掌握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来源.
4.2 大气污染物扩散
4.2.1了解主要气象要素、地形、地貌对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影响及主要大气扩散模式.
4.2.2掌握烟囱高度的设计原则和计算方法.
4,3 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
4.3.1熟悉颗粒污染铆形成的机理和性质,掌握除尘装置技术性能的表述方式与计算方法.
4.3.2了解电除尘技术的工作原理和特点;熟悉电除尘器的类型和基本结构
及影响除尘效率的主要因素;掌握电除尘器效宰的计算方法。
4,3.3了解过滤式除尘技术的工作厚理和特点;熟悉袋式除尘器的类型和基本结构;熟悉影响除尘效率和过滤阻力的主要因素.了解滤料的分类.适用范围和选用原则.
4。3.4了解机械式除尘器的分类及特点;熟悉机械式除尘器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特征;掌握重力除尘器的设计方法.
4.3.5了解湿式除尘器的分类及特点;熟悉常见湿式除尘器的工作原理。结构特征和适用范围;掌握文丘里除尘器的设计方法.
4.4 气态污染物控制技术
4,4,1熟悉气态污染物的形成机理; 了解煤燃烧过程中削减污染物产生的主要途径.
4.4.2熟悉吸收技术的种类、机理及影响因素,掌握吸收剂选择的基本要求;了解吸收设备的分类、主要性能和结构特征.
4.4,3了解吸附技术的种类,机理及影响因素;掌握常用吸附剂的特点及选择要求; 了解吸附设备的主要类型及结构特点.
4.4,4了解燃烧法的机理、分类和特点.
4.4,5了解催化反应机理及催化剂的主要类型;熟悉主要催化净化方法的原理及适用范围.
4.4.6了解生物处理废气的基本方法.
4..5 室内空气污染控制技术
了解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来源、危害及主要控制途径.
5.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实践
5.1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设计原则
熟悉治理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治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掌握工艺流程和总图布置的技术要求.
5 2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系统设计
5.2.1熟悉常见排气罩的种类及其特征;掌握排气幂的设计要点.
5.2.2掌握净化系统划分原则,掌握管路系统的布置和设计计算方法.
5,2.3了解风机的类型;熟悉风机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掌握风机性能参数确定,选用原则及调速方法.
5.2.4了解高沮烟气冷却的目的和常见冷却方式; 了解气体加热的目的和加热方式.熟悉烟气热交换系统的设计计算和热交挟设备的选型.掌握温度对气体工况参数的影响和计算方法.
5.2.5了解烟囱(排气筒)的设计要求.
5.2.6 熟悉净化系统配套辅助设施(包括劳动安全、消防)的设计
5.2.7熟悉与净化系统相关的构(建)筑物的功能和要求,
5.2.8熟悉净化系统需要的监测、控制的内容和要求.
5.3颗粒污染物控制系统设计
5.3.1掌握除尘系统的构成及设计基本程序.
5.3.2熟悉系统风量的测定和计算方法;掌握排风量风量、系统工况风量的确定方法.系统设计风量
5.3.3掌握管道系统阻力计算方法;熟悉管网压力平衡的设计方法.
5.3.4掌握常用除尘器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确定方法以及设计选型的原则.
5.4 气态污染物控制系统设计
5.4.1掌握气态污染物控制系统的构成及设计的基本程序÷
5.4.2熟悉主要气态污染物常用净化装置的设计要点.
5.4.3了解烟气脱硫工艺分类;熟悉主要烟气脱硫技术的工艺流程、使用条件和设计选型;掌握系统流程的确定原则及辅助设施的配置要求
5.4.4了解氮氧化物的净化工艺流程、特点和使用条件.
5.4.5了解其它土要有毒有害气态污染物的净化工艺.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
6.1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了解固体废物的来源、分类和污染特性和鉴别;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
6.2 固体废物破碎、分选和固化/稳定化技术
6.2.1了解常用破碎和分选技术及破碎、分选设备的性能;掌握固体废物分选效率的计算.
6.2,2了解固化/稳定化的基本方法;熟悉固化体的浸出特性和漫出率的计了解有机固体废物生物降解的机理;掌握生物处理的基本工艺过程和影响因素。
6.4 固体废物热处理技术
6.4.1熟悉固体废物焚烧处理技术和过程;掌握焚烧系统的基本组成、物料和能量平衡及影响因素.
6.4.2了解焚烧残渣、飞灰的最终处置方法;熟悉焚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净化技术.
6.4.3了解固体废物热解、高温熔融和等离子体热处理技术的工作原理及工艺流程.
6.4.4了解有机固体废物热解气化的技术特点、工艺沈程及影响因素.
6.5 固体废物填埋处置技术
6.5.1了解固体废物在填埋场中的降解过程;熟悉填埋工艺的分类,基本工艺流程;掌握城市垃圾、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选址要求.
6,5。2了解填埋渗滤液的产生机理、迁移规律和防渗原理;熟悉填埋渗滤液的处理方法.
6.5.3熟悉填埋气体产生的机理及处理利用方法.
6.6 固体废物资源化技术
6.6,1了解城市垃圾中有用物质的回收,转化,能量利用的基本方法.
6.6.2了解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途径.
6.7 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现场修复技术
6.7.1了解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来源、特性及危害.
6.7.2了解尾矿库、固体废物填埋场等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主要修复技术.
7.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实践
7.1 固体废物处置场(厂)总体设计
7.1.1掌握固体废物处置场(厂)的选址原则.
7.1.2熟悉固体废物处置场(厂)总体设计及相关构(建)筑物的设计及计算.
7.2 固体废物转运与预处理
7.2.1了解固体废物收运系统;掌握城市垃圾中转站工程设计及计算.
7.2,2掌握固体废物常用破碎,分选和固化/稳定化处理设备的选用要求;熟悉相关设施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
7.3 固体废物生物处理工程
7.3.1熟悉有机固体废物生物处理工程设计的基本方法及设备的途型:掌握有机固体废物好氧处理工艺.
7.3.2了解城市生活垃圾厌氧产沼工艺,熟悉农业有机固体废物厌氧产沼工程设计及计算.
7.4 固体废物焚烧处理工程
7.4.1熟悉焚烧处理系统的工艺过程和常用焚烧炉炉型的结构特点、性能参数和适用范围;掌握焚烧炉设计中的物料平衡、能量平衡和热工计算.
7.4.2熟悉烟气净化系统及焚烧残渣、飞灰、渗滤液处理工艺;掌握颗粒污染物、酸性气体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控制设备的选型以及“二噁英”控制的工艺.
7.4.3熟悉焚烧系统工艺过程自动控制的主要参数及设计原理.
7.4.4熟悉焚烧余热利用和其他辅助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
7.5固体废物热解处理工程
7.5.1熟悉固体废物热解处理的工艺流程及常用设备选型.
7.5。2了解废塑料、废橡胶、污泥和农业秸秆等固体废物的热解气化工艺流程及常用设备的选型.
7.6 固体废物填埋处置工程
7.6.1熟悉固体废物填埋作业的基本程序;掌握填埋工艺设计及主要作业设备的选型.
7.6.2熟悉防渗技术的类型和适用条件;掌握防渗材料的性能参数、适用条件和选用;掌握防渗工程的设计方法.
7,6.3熟悉填埋场渗滤液和填埋气体、收集、导排及处理系统的设计:掌握填埋场渗滤液,填埋气体的产生量计算(估算).
7.6.4熟悉填埋场终场覆盖系统的设计方法和封场后的生态恢复措施.
7.6.5了解填埋场的主要监测项目和监测点布置.
7.7 固体废物资源化工程
了解煤矸石、尾矿、粉煤灰、冶炼渣和其它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途径;了解常用工艺流程及工程设计的基本要点.
7.8 污染现场修复工程
7.8.1了解污染土壤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常用工程措施.
7.8.2熟悉非规范填埋场、尾矿库的生态修复工程设计.
8.物理污染控制工程技术
8.1 噪声与振动评价
8.1.1熟悉噪声与振动的主要物理量和单位.
8.1.2掌握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中的常用评价量.
8.2 声源及其特性
8.2.1熟悉声源及其分类.
8.2.2掌握点声源、线声源和面声源的基本特性.
8.3 声的传播和衰减
8.3.1熟悉声波在空气中传播的基本规律及衰减特性.
8.3.2了解声波的吸收、反射、透射及衍射规律.
8,4 噪声和振动的测量分析
8.4.1熟悉噪声及振动测量的基本要求、方法、仪器, 以及背景噪声的修正方法.
8.4.2掌握声级计.频带滤波器和环境振级计的使用.
8.5 噪声污染防治技术
8.5.1掌握吸声。隔声和消声降噪的基本方法.
8.5.2热悉主要吸声、隔声和消声器材的性能与评价.
8.6 振动污染防治技术
8.6.1掌握振动隔离的基本方法和提高隔振效率的基本原则.
8.6.2 了解阻尼减振的基本方法.
8.7 主要电磁污染源及其特性
8.7.1熟悉电磁场机理;了解电磁耦合途径.
8.7.2了解电力系统、电气化铁道、电磁发射系统产生电磁污染的机理和特性.
8.7.3了解电磁污染的主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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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9日 09:16:21
11楼
9。物理污染控制工程实践
9.1 吸声降噪工程
9.1.1掌握多孔吸声材料的吸声机理;熟悉薄板和微穿孔板吸声结构与空间吸声体的特性及其适用条件.
9.1.2熟悉室内的声压级与直达声、混响声的关系;熟悉混响时间和室内平均吸声系数的关系:
9.1.3掌握吸声降噪效果的估算、吸声降噪的适用条件及其工程设计; 了解吸声降噪效果的基本测量方法.
9.1.4了解混响声场与自由声场的区别; 了解混响室,消声室及半消声室的声学特点.
9,2 隔声降噪工程
9.2.1掌握常用单层隔声材料的隔声技术、隔声特性和质量定律; 了解单层隔声材料的吻合效应。
9.2.2掌握双层隔声结构的隔声特性及改善其隔声性能的方法.
9.2.3熟悉各类隔声结构和隔声屏障的设计和应用.
9.2.4掌握隔声降噪工程的设计和计算.
9.2.5了解隔声降噪效果的基本测量方法.
9.3 消声降噪工程
9.3.1熟悉各类消声器的消声机理、特性及其适用范围.
9.3.2掌握各类消声墨的设计和应用.
9.3.3了解消声墨性能的基本测量方法.
9.4 隔振工程
9.4.1熟悉各类隔振器材的性能特点及应用技术.
9.4.2掌握隔振设计的基本方法.
9.4.3了解各类阻尼材料的性能特点及应用技术.
9.1 噪声和振动污染的综合治理 .
9,5.1了解综合治理工程的声源特性.环境条件和治理目标.
9.5.2熟悉声、振动源控制技术和敏感目标的防护技术.
9,5.3掌握噪声和振动传播途径控制技术.
9.5.4掌握噪声和振动污染综合治理设计技术.
9.6 电磁污染防治基本方法
9.6.1了解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和高频信号场强的测量和计算方法.
9.6.2熟悉电磁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
9.6.3熟悉电磁环境评价标准.
9.6.4了解电磁污染防治的基本方法.
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
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设计手册
一、环境标准与规范类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O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9(GB8978-1996)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9(GBl5618-1995)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OBl8918-2002)
6,(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GB354&-2001)
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抽样放标准,(GB4287-1992)
8.《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l8486-2001)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9(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1994)
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996)
1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9(GB9078-1996)
1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23-2003)
1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71-2001)
18.《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l6171-1996)
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
2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2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178-2005)
2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l79-2005)
2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l6889-1997)
2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4-2001)
2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
26.《危险魔插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01)
27.《危险厦铂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l8598-2001)
28.《一艇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
29.《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1991)
30.《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2004)
31.《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1993)
3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
3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
3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
3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4]75号)
36.《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37.《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
3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l0070-1988)
3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1990)
4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l2523-1990)
41.《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9(GBl2525-1990)
42.《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0-2004)
43.《高压交流架空进电线无线干扰限值》(GBl5707-1995)
4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4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GBJll8-]988)
46 《500KV超高压进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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